商鞅变法对秦国的影响(商鞅变法中的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对秦国的影响
公元前四世纪,卫国政治家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在秦国主导的变法深远影响了早期中华帝国。
商鞅年轻时好刑名之学,曾在魏国丞相公叔痤门下任中庶子,公叔座非常赏识商鞅,临终前将其推荐给魏惠王,惠王不能用。又建议魏王若不用商鞅则杀之,魏王亦未听之。
后来商鞅离开魏国西行,来到秦国面见秦孝公,申变法改良之义,孝公大为赞赏,重用商鞅实施变法大计。
变法令下达后,商鞅以三丈之木置于国都南门,募民有能徙木于北门者赏十金,但无人响应。他又将赏金增至五十金,有一人应募,即获得五十金,以此来取信于民。
周显王十三年(公元前356年)、十九年(公元前350年)商鞅先后两次在秦国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变法推行后不久,太子赢驷因事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师公子虔(秦孝公赢渠梁兄长)、公孙贾。
《战国策》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商鞅执法敢于不避贵势,在秦国震动很大,这是上下都能奉公守法的重要原因。
商鞅从“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论点出发,抨击了提倡以诗、书、礼、乐为教育内容的儒家,主张“燔诗书而明法令”,要用鼓励耕战为内容的法治教育代替“先王之教”。他认为法治是德治的基础,法令必须“明白易知”;应以法官为师,给民众解释法令,使“万民皆知所辟就”。
秦孝公二十年(公元前342),周天子和诸侯派人向秦祝贺。次年,秦趁魏国在马陵之战中的失利而伐魏,魏公子昂率军抵抗,商鞅用诈谋俘虏公子昂而破魏军,魏割河西之地向秦求和。商鞅以此战功受封于商(今陕西商洛、河南西峡一带)十五邑,号称商君。
商鞅相秦期间,因执法严苛引起秦贵族的怨恨。孝公卒后,太子嬴驷继位,即秦惠王。公子虔报夙怨,告商鞅有谋反企图。商鞅打算逃入魏国,魏人因公子昂曾中其计兵败,故拒不接纳。商鞅不得已而归秦,乃与其徒属发邑兵攻郑(今陕西华县一带),兵败被俘获(一说被杀),带回秦都咸阳遭车裂,并被灭族。商鞅人虽亡,然其变法政策继续推行,对秦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1.奖励农耕带来军力强大。
商鞅变法使秦国成为当时先进的富强国家。由于新法鼓励农耕,使秦国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生产水平显著提高,出现了“家给人足”的局面。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秦国新法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成为第一大强国”。同时,由于推崇战功,使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统一度量衡,使全国上下有了标准的度量准则,推动了商品交换。县制、爵制以及什伍连坐制等的推行,虽有压制民众的一面,但给民众带来某种程度上的安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国强兵壮。
2.天下人才汇集于秦。
由于商鞅变法,秦国强大,经济繁荣,六国士子纷纷入秦,秦出现了吸收和使用外国人才的高潮,高级官员多由外国人才充任。武王、昭王两代先后为相者13人,其中12人非秦人。秦国还形成了一套吸收、使用外国人才的制度,即客卿制度,造就了清明吏治。著名思想家荀况对此描写说,“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朝廷“听决百事不留,怡然如无治者”。
3.军事上的胜利促使了秦国领土扩张。
商鞅变法使秦国的对外战争取得了重大胜利,领土扩张,国力进一步增加,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落后被动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之会盟”的局面,提高了秦国在诸侯国之间的地位。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变法为秦国的富国强兵和后来秦的兼并六国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有这几方面原因:
1.顺应了战国时期加强君主权力的潮流,加上秦位处西陲,四塞之国,避开外力干扰;且秦固有文化低落,极易吸收外来文化。
2.秦孝公全力支持,绝对信任商鞅。
3.时间充裕施行十年,令百姓能适应和接受。
4.厉行法治,赏罚分明,民众知所遵守。
5.重农抑商,令百姓温饱,受到拥护。
6.商鞅计划周密,如徙木立信,先奖励生产与军功,然后才迁都以求外在扩张。
商鞅变法为秦强大而后兼并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更应看到这场变法给秦及秦以后的中国历史的发展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以愚民为手段的变法最终导致整个民族创造性意识的萎缩和窒息。商鞅变法涉及面广 , 在这众多的变法条文中 , 有一个总的原则贯穿于变法的全过程 , 那就是: 严刑峻法、 强化君权 , 奖励耕战 , 以愚民众 , 最后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这种变法思想指导下 , 秦国全国上下成了一架运转井然有序的机器和步伐整齐、 服色一致的演练场。 这种用人为的办法把全国上下各种力量和因素集中于一个方向的举措 , 确能在一定时期内产生排山倒海般的巨大力量。 秦昭王籍此 , 攻破了中原六国 ; 秦始皇恃此 , 灭了了六国。 但物极必反 , 这种强制性的变法行为最终会给国家、 民族带来迟滞其发展的严重的负面影响 , 丧失了使社会发展的最原始的动力—— 个性的创造性潜能。
商鞅变法让秦国的社会构成非常简单 , 只剩下三种类型的人 , 即 “循规蹈矩” 的“以耕战为务” 的 “顺民” 和食君禄、 行君命的各级官吏以及高高在上的握有生杀大权的国君。当老百姓变得十分听话时 , 整个社会的活力也就没有了。至于像当时活跃于中原各国的那些游侠、 歌妓、 说客、 武士、 儒生、 商贾、 刺客等社会上最活跃的人员 , 在秦国也全部都绝迹了 , 因为这些人是社会上的 “五蠹” , 必须铲除。
以农耕为主、 压制工商业发展的变法举措最终导致整个民族的个体意识和商业经济的极度弱化。
春秋战国时期后来曾被明末思想家王夫之形容为 “古今一大变革之会” ,因为这段历史时期除了战争多、制度变化快之外 , 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城市林立、 商品经济十分活跃,一个特殊的新阶层——商人阶层的出现。 商鞅变法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打击商贾。连酤酒这样的小买卖都被禁止 , 要人们做的是 “努力本业 , 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 , 举以为收奴”。在这种重农抑商的政策下, 秦国的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司马迁在《史记》中曾列举的当时全国 24个大商业都市中 , 秦国一个也没有。
先秦时期活跃的商品经济因素在秦汉以后并没有作为社会发展主流持续下去 , 作为从秦汉一直到 20世纪初的社会生产的主流是重复式的农耕模式 , 而重复的、 分散的农耕生产则又是专制主义产生的天然沃壤。之所以会出现这种 2000年只有一种停滞不前的生产模式的原因 , 是因为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残酷法律把秦国商品经济的活跃因素窒息了的缘故 , 而商鞅的这种治国的理念又是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始终遵守不喻的信条 。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农本商末传统思想 , 如要追本溯源则是商鞅变法的直接产物 , 这种思想抑制了整个民族的个体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发展。

 

 

商鞅变法中的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力生强,强生威,
威生德,德生于力。
——《商君书·靳令》
公元前359年,法家学派代表人物商鞅于秦国全面开展变法,史称“商鞅变法”。所谓“变法”,就是改变固有的制度与统治的方式方法,这是广义的法。商鞅在秦国变法的内容虽涉及法律,但却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范畴。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其中的法律部分。
商鞅变法中法治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商鞅改名后的法经六篇,是秦律的主要部分。并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大量扩充,例如最著名的“连坐法”,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

与儒家思想中的“性本善”不同,商鞅乃至整个法家学派,所奉行的都是与儒家相反的“性本恶” 理论。商鞅认为人性中支配人类生活的主要的东西就是“好恶之情”,即好利恶害之情。正因为人人“好利恶害”,所以才不能仁义、道德来治理国家,而只能用行赏施罚的“法治”。并且商鞅提倡“重刑主义”他认为以仁义治民,行民之所好,民众快乐了,就会荒淫怠惰,就会放纵作乱;行民之所恶,即以刑治民,民因畏惧刑法而不敢为奸,结果反而能安其所乐。故《秦律》中轻罪重罚,目的不在于伤民,而在于禁奸止过。
同时,商鞅认为,要使法律得到实施,必须要做到“刑无等级”。“至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又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减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是对之前“刑不上大夫”观念的一种颠覆。尽管在君主制下,君主不可能制定出约束自己的法律,因此平等只是对臣民而言的,是一种相对的平等,但在那个时代而言,无疑还是极具进步意义的。
商鞅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启发

商鞅在推行律法的过程中,完全忽视了道德的作用,甚至将仁义道德视为洪水猛兽,然而在今天看来,这无疑是错误的。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采用的不同的方法。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而道德的约束力体现在人的内心自觉。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道德所带来的力量,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修补法律漏洞,进行普法行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另一方面,我们要开展各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活动,弘扬中华优良传统思想,建设出一个法治观念强、道德素养高的和谐社会!
文案 |王祥泉
图片 | 网络
编辑 | 李芮磊
审核 | 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