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对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作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有时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或伤害结果确认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杨某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中, 被上诉人杨某峰于2004年6月在工作时发生铁屑溅入左眼的事故,但当时并未实际发生伤害后果,而是直至2006年10月才病情发作,经医生确诊为左眼铁锈沉着综合征。根据医生诊断证明,该病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与2004年6月被上诉人在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具有因果关系。鉴于涉案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伤害结果发生后经医生确诊证明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故本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伤害后果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被上诉人提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时,尚未超过申请时效。
在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1年的申请时间,不是除斥期间,申请时限依法可以延长,但应当有正当理由。《规定》第7条将延长的正当理由明确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等不当致使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耽误工伤认定申请等情形。劳动者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期间,超过认定工伤的时效,该延误期限在不计算在工伤申请时效内。
综上,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解释,即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还未实际发生,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引起的,受伤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应从由事故引起的伤害确诊之日起算。职工超出1年申请时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对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工伤申请应予受理。
法条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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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规定
(一)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见往期推送内容)(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要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怎么办?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年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注意: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