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以工代赈项目(什么叫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什么叫以工代赈项目?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以工代赈的目标:

一、通过组织赈济对象参加工程建设,使赈济对象得到必要的收入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达到赈济的目的。

二、在政策实施地区形成一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发挥作用。

三、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政策实施地区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工代赈具有“一石三鸟”之功效。同时,还可以激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摆脱“等、靠、要”等消极意识。

什么叫“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以工代赈什么意思?

以工代赈的意思如下

常用释义

以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国家工程建设(如兴修水利、筑路等)而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法来赈济灾民。

以工代赈为什么不用招标?

以工代赈是国家利用扶贫资金建设扶贫工程项目,吸纳扶贫对象参加该工程的建设或成为建成后项目的工作人员,以工资和工程项目的经营收益达到扶贫目的的一种政策,由于以工代赈项目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所以无须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022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答案是:一. 1.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帮助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贫困农民脱贫致富。

2:《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1.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3.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1.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2.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1. 以工代赈投入投向集中连片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

2. 向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 1.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

2. 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各级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以工代赈是什么意思,请解释得简单易懂,最好举例说明一下?

其实很简单,就是一种经济手段,刺激发现经济方法。具体就是由于失业或者贫困,政府进行大型的基础设施工程如修路,招募工人来干活,既解决就业贫困问题,又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发展了经济。

美国之前一直用这种方法,用增加工作来代替社会救济

为什么古代很少出现以工代赈?

一、以工代赈灾,容易聚集大量灾民在某项工程,很难管理,容易混进造反分子,参考元末修黄河,白莲教起义。

二、一般灾荒的时候往往朝廷财政困难,没有余力修建工程,想着是如何量入为出。

三、灾荒年,正是地方士绅兼并土地,人口的大好时机,朝廷这样搞这不是断人财路,而朝廷官员正是士绅利益代言人,自然会反对,大部分皇帝也不会强制如此,否则统治阶级内部会分裂,影响皇权统治。

以工代赈具体什么意思?

答:以工代赈是指以做工来代替赈灾所需的费用。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当人们掀起赈灾活动时,有的人因付不起所需费用,便以做工的方式来代替赈灾的费用。

国家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3)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以工代赈项目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