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危房拆除补偿后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上的危房乡政府有权拆除吗

网友提问:

农村危房拆除,能获得补贴吗,宅基地还属于户主吗?有何依据?

优质回答:

农村危房拆除,能否获得补贴,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拆除后宅基地是否还属于原户主,这个比较好判断,只要拆除后在原址重建,宅基地当然还属于原户主。如果拆除后不在原址重建,这老宅基地肯定是收归集体,村集体可以划给宅基地重新建设。

对于农村危房改造,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但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该农户是否只这一处房屋,该农户是否为贫困户,也就是改造旧房是否有困难。如果农民有其他住宅,拆除危房是不可能获得补贴的,并且,这种情况下,多出来的宅基地也不允许拆除重建,只能进行维修。如果农民只有这一处住宅,可以申请拆除重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改造补贴,如果经济不困难,则不可能获得补贴。

农村危房,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险。这些房屋只进行简单维修,难以解决问题,所以通常情况下是拆除重建。一户只有一处住宅并且沦为危房的,可是申请拆除重建,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补贴。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家庭,包括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其他贫困家庭。

危房改造不仅仅指拆除重建,还可以采取危房加固、危房搬迁等措施,根据各地经济条件不同,每个地方补贴的金额也不同。比如晏子包帮的一贫困户,属于分散供应的五保老人,其危房改造全部由上级拨款进行。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由房屋所有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并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是否受过其他渠道的建筑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开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疑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实地审查,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再进行二榜公示,最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再进行三榜公示。一切程序走完后,最后才能定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至于补助标准,各地不尽相同,请具体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获得危房改造补贴的农户,拆除旧房后肯定会在原地重新建设,宅基地还属于原房主。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村集体另划给宅基地建设,则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凡是不符合农村房屋翻建校准的危房,一般不可以拆除重建,只可以维修加固。如果农民自行拆除,说明农民放弃了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

如果因为农村规划改变,不得不进行拆除的,或者因国家征地不得不进行拆除的,都可以获得拆迁补贴并重新置换宅基地。如果因集体原因要求拆除,而农民又有其他住房,不需要重新安置宅基地,则应该对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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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笼统,不知道你说的旧房改造还是新农村建设,如果自己的房子返修宅基地还是个人的,至于补偿关键是看看你是贫困户吗?如果你属于帮扶对象,属于村里的贫困户,国家直接免费给你修建两间房子,这是国家安居房,现在各村都有,都是国家统一建造的。

一般老百姓返修房子是没有补贴的,这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不是什么都给补贴,如果不是贫困户,即便你是危房也没有补贴,除非你是贫困户,国家会给予你帮扶,这一点希望大家明白。

如果搞新农村,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国家统一分配,等到房子建好,剩下的土地国家统一分配,新农村建设是把所有的宅基地统一收归国有,统一建设,最后把剩余的土地在统一分发给老百姓耕种,目的就是为了节约耕地,把村庄合并起来,统一盖大楼,这样能节省很多耕地,这就是新农村的意义。

你拆除危房还建造吗?如果是单纯的拆除也不修建了,肯定没有补贴,即使在修建也没有补贴,除非你是村里的贫困户,属于帮扶对象,这样的家庭才有补贴,一般都是国家统一建设两间,供你居住,这就是目前的状况。

如果村里不搞新农村,宅基地永远属于个人的,至于依据,是没有的,农村讲究的是传统,村里千百年来就是这样,村里的宅基地是代代相传,子子孙孙,这就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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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形判断,农村危房拆除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具体分析如下:危房拆除的目的

危房的存在不仅涉及房主的利益,更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如,危房的倒塌可能危及他人的利益。

危房的拆除补偿情形

一般而言,各地政府拆除危房是保护公共利益,就目拆除危房的目的而言,拆除危房应当给予补偿。但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新建的违章建设的危房,可能不能补偿。

关于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归属

由于少数地方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将危房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了人们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产生错误认识。

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等法从来没有正面回答农村的房屋不能交易,仅规定了处理房屋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民可以有偿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法律用语为“盘活”)。

农村危房拆除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认定归“盘活”后的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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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虽然大家对危房的拆除是理解的,但对于危房拆除也是有些疑问的。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大家关心的几个农村危房拆除的问题。

一、农村危房必须拆除吗?

农村危房共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国家对于不同等级的危房,处理方式也不同,原则上D级危房应原址拆除重建,属C级危房应修缮加固。所以并不是所有危房都必须拆除。

二、农村危房拆除,能获得补贴吗?

国家对危房改造这项民生工程是高度重视的,像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在进行危房改造时,就能申请危房改造补助。

以云南为例,云南省住建厅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显示:自国家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以来,云南省实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172.05万户,共争取中央资金142.42亿元,省级筹集资金65.7亿元,户均补助标准从最初的5000元逐步提高到2.45万元。另据云南省住建厅介绍,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共3.4326亿元,用于支持4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三、农村危房拆除,宅基地还属于户主吗?

关于农村危房拆除,宅基地到底归户主还是集体,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户主家满足以下条件,那宅基地使用权毫无疑问是属于户主家的:

如果户主家还有家庭成员户口在集体,且在集体只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地方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危房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归户主家。

2.如果户主家是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宅基地可能被集体收回:

(1)宅基地面积超标

在此次宅基地确权中,国家规定要按历史阶段来进行确权。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在1987年以后超占面积的情况,在日后翻建、改建房屋时要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宅基地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一户多宅”就属违法了,这种情况,集体当然有权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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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有拆除补偿,有的地方也没有,也许有地方特色吧!宅基地不退出永远都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