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所说的良知是什么(王阳明提出的良知是什么?)

网友提问:

王阳明提出的良知是什么?

优质回答:

王阳明所说的良知是深层意识,但又不是意识本体,是意识本体的知用达到道德层面的意识。

其他网友回答

大师或者学者的解读,永远跳不出文字和既有认知,又被缠住了。

良知,是无知,是先不知,是跳出知,是超越既有的知。

心即理,就是同理心,同人,同物,同天,同地,即,你一“动”(一有变化),我即知(有所感应)。

知行合一,超越既有认知下的行为,不要被传统认知所染。

心即理,致良知,知行合一。

王大人说:你们呀!要有同理心的能力,与人、物、天、地。(这有点佛家同体大悲的意思)。才能达超越凡人的认知,在这个超凡人认知上去行动,去修炼。

阳明兄是佛。道。儒。都有染,杂交水稻,产量自然不凡。

把这哥们的传习录看全了,看通了,别绕进去了,再来解,就有点意思了。

把琢磨深了,也别琢磨浅了,成像简单,境难入。

进去读读试试吧

其他网友回答

在我认为这种良知一个人一个标准 可大可小,有的人是做好自己,不伤害别人;那么有的人希望能发挥才能,造福一方!这都是内心的良知来支持这种信念!是内在对自己的要求。一种秋韵,一千个秋意,一种良知(趋良往正的方向),同样一千个道德标准。

其他网友回答

良知就是良心,良心亦即对其自身之即是绝对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确信的精神。在良心出现之前,道德意识把纯粹义务(至善)的意识当成它自己的一种与现实意识相对立的空虚尺度。作为良心,有了自身确定性,道德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同时也就有了特定客观存在。

道德意识在前此是与它自己的世界对立着,不能在这对立着的世界中认识它自己。但是在良心里,精神使它的对象性世界,以及它的表象和它的特定的概念服从它自己,而它现在就是存在于自身内的自我意识了。良心是在自己本身内的自我的自由...心即是理 心外无理,心外无物,心外无事;人人自有定盘针,万化根源总在心。却笑从前颠倒见,枝枝叶叶外边寻。在这种自我意识里,精神,作为被表象的对象,具有普遍精神的意义,这个普遍精神包含着一切本质和一切现实在自身内... 谦虚其心,宏大其量。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飘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

1)良心作为义务的现实

道德意识达到了它的这种真理性之后,于是就抛弃或者勿宁说扬弃它本身中作为终极目的的纯粹义务(至善)与自然和感性现实之间的分裂。道德意识就成了一种具体的道德精神,在一种直接统一性中,是一种自身实现着的道德的本质,而行为则直接是一种具体的道德的形态。

假定现在有一件行为,这件行为对于认知着的意识说来是一个对象性的或客观的现实。认知着的意识,作为良心或良知,直接具体地认知这件行为,同时这件行为只于认知着的意识认知它时才存在着。良心已不复是这样一种偶然的知识,已不复是由思想自己所产生的、仿佛与现实完全不同的东西...尔未看此花时,此花与尔心同归于寂。尔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尔的心外。既然自在(纯粹义务或至善)与现实自我的分离已经扬弃了,那么这件行为直接在知识的感性确定性中是个什么样子也就是象它自在的那个样子,它自在地是个什么样子也只是它在这种知识中的那个样子。这样一来,行为作为实现运动,就是纯粹形式的意志;也就是说,行为就是单纯的转化运动,就是由一种存在着的现实变为一种被实行了的现实、由单纯关于对象的知识变为关于意识产物那样的现实的知识的一种单纯转化运动...知行合一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

至于内容,那是由认知内容的那个意识的兴趣来规定的。此外,良心并不把行为的各种情境区分为各个不同的义务。不然各种不同的义务就会各自取得一种不可改变的实体性,而每一件具体行为都包含着一般的对立,每一件道德行为都包含着诸义务的对立,这样则势将根本不能有所行为,或者是,能够有所行为,那么互相对立的诸义务之一就会出现实际遭受损害的情况。良心,真正说来,乃是清除了这些不同道德实体的那种否定的单一或绝对的自我;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作为行为,它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或那一义务,却在认知和实行具体的正义事情。因此一般说来,良心只在这个时候才是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才是先前阶段的无所行动的道德意识过渡成为的道德行为。而且,在良心所发动的简单的道德行为里,各种义务都是搅拌在一起的,以致所有这些个别本质都被打乱了,因而在良心的不可动摇的确定性中,各种不同的义务根本就不发生经受比较和审核的问题。最后,在良心中也不存在徘徊动摇的不确定性,之前的道德意识时而把所谓纯粹道德(至善)安置于自己以外的另一个神圣本质(圣人)里,自视为不神圣的东西(现实的自我),时而又反过来把纯粹道德安置到自己本身中(作为殉道者牺牲自己的时候),认为另外那一本质是感性与道德的结合体(至善在未来作为幸福而实现的时候)。

良心根本拒绝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在后者看来,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乃是因为此时我只意识到我在完成纯粹义务,而没意识到任何别的什么,这事实上就是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是因为当时我不行为。但是,当我实际行为着的时候,我是意识到有一个别的、一个现实现成存在着,而且意识到有一个东西是我想使之实现的,我怀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履行着一个特定的义务;在这里显然有一个与纯粹义务(至善)不同的东西,尽管纯粹义务据说是行为的用意之所在。良心,对其自己来说,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确定性那里,其固有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道德行动的内容;而道德行动之成为道德行为的形式规定,正是自我对自己的行为之合乎义务的知识和信念。

道德意识只把它自己了解为没有现实性的自在存在或本质;现在作为良心的这个现实自我成为空虚本质的一种自在而自为地有效准内容。此外,这个自我,作为自身联系的纯粹知识,就是绝对的普遍,所以正是这个知识,作为它自己的知识,作为信念构成着义务。义务已不再是出现于自我之对面的抽象普遍,勿宁已被认识到在这种分割之中是无效准的东西。现在是,规律为了自我而存在,而不是自我为了规律而存在...知善知恶为良知。但是这样,规律和义务就不仅意味着是个别自我的自为存在,而且意味着是自在存在的普遍。这种自在存在在意识中把它自己从上述它与自为存在(个别的自我)的直接统一那里分离出来;在对立的情况下,它就是存在,就是为他存在(为别人的存在)中...为他存在,作为纯粹透明的东西只意味着是一般的空无内容的本质性。在这个时候,义务被认识出只是构成自我内容的形式规定。

2)对信念的承认

良心并没扬弃掉纯粹义务或抽象自在存在,因为纯粹义务(为他存在)是以普遍性自居的本质性环节。正是在自身中具有纯粹义务这个环节,良心才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那个环节。道德自我意识并不具有被承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特定存在着的纯粹意识(纯粹义务)这一环节,所以它根本不是一种有所行动的意识,不是一种有所实现的意识。但良心所具有的存在着的现实,则是这样一种现实,这种现实是一个自我,这就是说,它是对自己有所意识的特定存在,它是受到承认这一精神元素。行动只是一种翻译,只是把它的个别的内容翻译到对象性的公共元素中去,而在这种对象性元素中,由于纯粹义务这个本质性的形式环节,个别内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认的,而且,正是由于内容得到了承认,所以行为才成为现实。行为的本质: 义务,是由良心对义务的信念构成的;这种信念正是自在存在(至善)本身;所以行为的本质就是自在地普遍的自我意识,就是得到承认从而就是现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做出来的行为,因而直接是一种具有持续存在和特定存在的东西。但是如果割裂开来不连同自我的内容而单独看待,那么这种义务就是为他存在、透明的东西,透明的东西只意味着是一般的空无内容的本质性。

3)信念的绝对自由

良心在对待行为发生于其中的那种情况的现实时,首先是以一种认知着的知识自居的。只要普遍性这个环节呈现于这种知识面前,那么,对于摆在面前的现实进行彻底详尽的把握,从而对情况作确切的认识和考虑,就是属于良心的分内之事。但是,这种知识,由于它认识到普遍性是一个环节,所以它是这样一种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即,它自知并不是在把握这些情况,或者说,它自知在把握这些情况时并不是那么真心实意,本诸良心。知识的真正普遍而纯粹的关系,乃是它与一种并不同它相对立的东西的关系,乃是它与自己本身的关系;但是行为,由于它本身包含着对它说来具有本质重要的对立的缘故,它就总是关系到意识的一种否定物,关系到一种自在地存在着的现实。与纯粹意识的简单性相反,这种现实,作为绝对的他物,或者说,作为各种各样的自在,乃是情况的一种绝对复多性,绝对复多的情况,自己无限地分裂和扩散,向后面扩散,就表现为它的条件,向旁边扩散,就涉及于它的并存事物,向前方扩散,就产生出它的后果。本诸良心的意识对事情的这种性质以及它对待事情的态度都是有所意识的...眼前路径须放开阔,才好容人来往,若太拘窄,恐自己亦无展足之地矣。它知道,它在认识它于其中行动的那种事件时它不是按照这里所要求的这种普遍性来认识的,它知道,它佯言对一切情况都作这样本诸良心的认识与考虑只是一句空话...记诵之广,适以长其敖也;知识之多,适以行其恶也;闻见之博,适以肆其辨也;辞章之富,适以饰其伪也。然而对一切情况的这种认识与考虑,倒也并不是根本不存在的,只不过它们是作为一种环节,作为某种仅只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存在着而已;而这种本诸良心的意识,就把它的不完全的知识当成一种充分的完全的知识,因为这种不完全的知识是它自己的知识。

同样,在本质的普遍性方面,换句话说,在纯粹意识所作的内容规定方面,情况也是这样。朝着采取行动的方向前进的良心,是同事件的许多方面发生着关系。事件分裂为许多部分事件,同样,纯粹意识与事件的关系也分裂为许多部分关系,这样一来,事件的多样性也就是义务的多样性。良心知道它必须在各式各样的义务中进行抉择,作出决定;因为从其规定性上说或从其内容上说它们任何一种义务都不是绝对的,只有纯粹义务(至善)才是绝对的。但是这个抽象物已经在它的实在性中获得了它即是有着自我意识的"我"这样的意义。对其自身有确信的精神,作为良心,静止于其自身中,而它的实在的普遍性或它的义务,则存在于它对义务的纯粹信念之中。这种纯粹的信念本身就同纯粹义务是一样的空虚,其所以说是纯粹的,乃因为义务在它那里不是任何东西、不是任何有规定的内容。但是行动是必须采取的,个体必须为行动而进行规定;并且,对其自身有确信的精神,亦即自在存在在其中获得它即是有着自我意识的"我"这一意义的那种精神,知道这种规定和内容就在其自身直接确定性中。自身直接确定性,作为规定和内容,就是自然的意识,就是冲动和欲求。良心不承认任何内容对它说来是绝对的,因为它是一切被规定的东西的绝对否定。它完全由自己本身来进行规定;但是,自身中接纳规定性本身的那个圈子或领域,乃是所谓感性;所以要想从自身直接确定性中取得任何内容,那就除了感性之外什么也找不到的。所有的一切,在前此的形态中曾表现为善或恶、表现为法律和法权的那些东西,统统是不同于自身直接确定性的一种他物、别的东西...千圣皆过影 吾知乃良师。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作为一种为他存在的普遍的东西,这种东西在中介着意识与它自身时,出现于意识与它自己的真理性之间,不但不构成意识的直接性,反倒使意识脱离自己。但是对于良心来说,自身确定性就是纯粹的直接的真理性;因此,这种真理性就是良心的被当成内容呈现出来的自身直接确定性,或者一般说来,这种真理性就是个人的任意性和个人的无意识的自然存在的偶然性。

这种内容同时却又算得是道德的本质性或算得是义务。因为纯粹义务,是对任何内容都绝对一视同仁,对一切内容都可以容纳或适应。在这里,纯粹义务同时具有着自为存在的本质形式,并且这种形式的个人信念不是别的,正就是对纯粹义务的空虚性的意识,主体可以任意给予纯粹义务以什么内容,可以把任何内容与这种形式结合起来,可以使任何内容具有出诸良心的性质。设想有一个把以某种方式发财致富作为义务,因为每一个人都要维持他自己以及他家庭的生活,也都要积蓄可能性以便成为对别人有用的人,给需要援助的人做些有益的事,这是一种义务。关于这是一种义务这一点这个人是有所意识的,因为这个内容是直接包含在他的自身确定性中的;并且这个人还认识到他在这件事例中是在履行这种义务。别的人也许认为他以发财致富作为履行义务这一方式乃是骗局;他们坚持于这件具体事例的一些别的方面,但这个人所以坚持他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同时也意识到发财致富乃是一种纯粹的义务。所以,别的人称之为强横不义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履行义务,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听人摆布;别的人称之为怯懦退缩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完成义务以保全生命和保持可能性以便造福于别人;相反,别的人称之为勇敢的行动,在他看来反倒是大大有损于上述两种义务。但是,怯懦退缩当然不可以达到这样拙劣的地步,以至于不知道保全生命和使自己有可能造福于别人都是义务,——以至于对它的行为之合乎义务性没有信念,以至于不知道其合乎义务性是出于上述认识;假如一个人怯懦到果真没有这种信念和认识,那就等于说怯懦已拙劣到了不道德的地步。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那么被称为怯懦的行为,将也象被称为勇敢的行为一样,并不缺少这种意识;因为义务这个抽象的东西,既然能够接纳各种各样的内容,它也就能够接纳怯懦这个内容。因此,只要采取行动的人知道他的所作所为是义务,而且只要一方面他知道这一点,另一方面既然对义务的信念也即是合乎了义务,那么,他就是得到了别人的承认;他的行为就因此而有效准,因此而有了现实存在。

随便哪一种内容都完全可以和别的内容一样毫无限制地任意自由 地把自己安排到纯粹义务和知识这一普遍的被动的媒介里去,这种自由 是无法反对的,即使有人主张另外一种内容应该被安排到那里面去,也并不能有助于否认这种自由 。

无论哪一种内容,只要它是内容,本身就具有规定性的污点,这种污点是纯粹知识本来所没有的,是纯粹知识既可以接受也可以鄙弃的。一切内容之所以是内容都因为它是一个有规定的东西,所以任何内容就这一点而言都是与别的内容站在同一个平面上的。义务在实际事例中一般总是一分为二,形成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那么,以普遍性自身为内容的那种义务本身直接就该具有纯粹义务的性质,而且它的形式与内容因而就该彼此完全符合。因此,比如说,为普遍的善的行为就好象比为个别的善的行为更为可取些。然而,这种普遍的义务,根本是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实体、作为法权和法律而现成存在着的那种东西,是不依赖于知识和信念、不依赖于个别人的直接兴趣而独自有效准的东西;而这样的东西恰恰就是良心曾经把反对的矛头指向着它的形式的那种东西。不过,谈到它的内容,既然普遍的善与个别的善是对立的,那么它的内容就也还是一种特定的内容;因此,它的规律就是这样一种规律,对于这种规律,良心知道自己完全不受约束,完全独立自由 ,并且自己拥有绝对权力,予以任意增减,任意取舍。不仅如此,上面对于为个别物而尽的义务与为普遍物而尽的义务所作的那种区别,按照对立的一般性质说来也就完全不是什么固定的区别了。情况勿宁是,个别人为他自己所做的事,对于普遍物、多数人也有好处;他关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于别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而且,他所以有现实性,本身恰恰就在于他同别人共同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个别享受本质上就意味着他为别人而牺牲他自己的享受,从而帮助别人获得他们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对于个别亦即对于自己的义务时,也就在完成着对于普遍的义务。所以这里进行的这种对义务的权衡和比较,如果真会出现的话,最后就会演变成为对于一件行为能给普遍物提供多少利益的估量和计算;但是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从一方面说,如果这样,道德就会必然地湮没于见识的偶然性之中,从另一方面说,良心的本质正在于去除这种计算和权衡,不根据任何这样的理由而直接凭它自己来作出决定。

良心于是就这样地行动并且这样地保持自己于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统一之中,保持自己于纯粹思维(为他存在)和个体性的统一之中;良心于是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本身就包含着它自己的真理性,它的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关于义务的知识中。这种精神所以保持自己于关于义务的知识中,正是因为,那在行为中的肯定性的东西,即,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关于义务的知识,都是隶属于自我、隶属于它的确定性的;而凡是要想作为一种具有自己的自在存在而出现在自我面前与自我对立的东西,则不作为真实的东西、而只作为被扬弃在自身内的一个环节而有效准。因此,有效准的东西并不是普遍的知识一般,而是它的知识、它就情况所取得的知识。自我把它从它的自然的个体性中取来的内容放置到义务亦即普遍的自在存在中去;因为内容是在它自己本身现成存在着的内容;这种内容通过自己存在于其中的普遍媒介(良心的公共元素或为他存在)而变成自我所履行的义务,并且正是因为这样,空虚的纯粹义务就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东西、一种环节。——但是良心同时又根本不含有任何内容;它超身于任何要想充当规律的特定义务之外;在它的自身确定性的力量中,它拥有可合可分的绝对权力的至高尊严。——因此,这种自身规定直接就是绝对符合于义务;义务就是知识本身;不过,这种简单的自我性就是自在存在;因为自在存在就是纯粹的自身等同;而自身等同则在这种意识之中....此心不动,随机而动。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人爱物,即仁人爱物便是一物。

4)良心的普遍性

这种纯粹知识(明镜)直接是一种为他存在;因为作为纯粹的自身联系,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说就是存在。但这种存在同时是纯粹的普遍性,一切个人的自我性。

换句话说,行为是得到了别人承认的,因而是现实的。这种为他存在是这样一种元素:良心通过这种元素而直接与一切自我意识立于等同的关系中;并且这种等同关系并不意味着是无自我的规律,而勿宁是良心的自我或主体。

A.信念的无规律性

但是良心所做出来的这种正义的事情既然同时是一种为他存在,那么在良心这里似乎就出现了一种不等同性。良心所实行的义务是一种特定的内容;特定的内容诚然就是意识的自我,从而就是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就是意识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这种等同,既然已经实现,已经被放置到存在这个普遍媒介中,那么这种等同就不再是一种知识,就不再是这样一种既作出区别而又立即扬弃其区别的那种区别活动(信念的自由);而勿宁是,区别是被设定为在存在中持存着的区别,而行为乃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它与一切个人自我意识的普遍元素并不等同,因而并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认。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着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认这种行为是义务的那个普遍意识,在它们互相关联的共同媒介中所处的关系,就勿宁是一种完全不等同的关系;因此,那知道行为的意识,对于那行为着的、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没有确定性,处于无确定性中。自身确信的精神,行动着,把一种规定性建立为存在着的东西;别的意识则把这种存在当作它的真理性,并由此取得对它的确信;它已通过其行动表示出了它所当成义务的那种东西。不过,自身确信的精神并不包含有任何一种特定的义务;它已经越出了这样的境地,在那个境地中,别的意识以为它是现实的;而且对它说来,存在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为自在存在物的义务,都只算得是一种暂时的环节。因此它给它们设置起来的,它又重新予以废置,甚至应该说它已立即废置了。因为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性并不是这种设置或建立起来的义务和规定,而是它在绝对自身确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种义务和规定。

别的意识因而并不知道究竟这个良心在道德上是善的还是恶的,甚至于可以说,它们不仅不能知道这种良心究竟是善是恶,而且它们必须把它也当成是恶的。因为正如良心之并不受任何义务的规定性的束缚,也不把义务当作自在的存在物那样,它们也不受良心的拘束。良心给它们设置或提供出来的东西,它们自己知道如何去废置掉;良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人的自我,而不是它们自己的自我;它们知道它们不仅不受良心的束缚,而且它们必须在它们自己的意识中把它消溶掉,通过判断和解释把它化为无有,从而保持它们自己的自我。

但是良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这种被纯粹自我抛弃了的存在规定而已。那应该作为义务而有效准并被承认的东西,其所以能够成为那样的东西,完全是由于有了关于它即是义务的信念和知识,由于有了关于它的自我即在实际行动之中的知识。实际行动一旦不再含有这种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构成着自己的本质的那种东西了。假如实际行动失掉了这种关于自我的意识,则它的特定存在就将只是一种普通的现实,而在我们看来行为就将仿佛是自我的兴趣和欲望 的一种实现活动。凡是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其所以现在具有本质性,完全是因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种自己表述着自己的个体性;并且这种被知道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而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即是应该具有实际存在的东西。

自我进入实际或特定存在,成为自我或主体自身确信的精神实际存在着,成为为他的、为别人承认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为不是有效准的和现实的东西;并非特定的东西、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认了的东西。持续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行为的效用不是能够进入这种持续存在元素的东西;在持存元素中行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继续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识,是被承认了的东西,具有现实性。

B.信念的语言

在这里我们于是再一次见到了作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语言。语言是为他的、为别人而存在着的自我意识,而这种自我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直接现成存在着的,并且作为这一个自我意识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语言是一种能把自己从自己本身分离开来的自我,这种自我,作为纯粹的"我=我",变成为自己的对象,却又在这种对象性中保持自己为这一个自我,并且直接与别的自我汇合一起成为它们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当别的自我对它有所知觉时,也对自己有所知觉,而这个知觉本身正是变成了自我的那种特定存在。

在这里,语言所获得的内容,是已返回到本身、确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确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确信自己的承认活动、并作为这种知识而被承认了的那种精神。语言只是作为独立的自我意识与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之间的中项而出现的,而特定存在着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复多的、而且既复多又简单的被承认的东西。良心的语言所包含的内容,则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质的那种自我。良心的语言仅只表述这一点,而这种表述乃是行动的真正实现和行为的实际效准。意识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这种信念中行为才是义务;行为之所以算得是义务,又只因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为,普遍的自我意识,跟那仅仅存在着的特定的行为,是独立无涉的;对于普遍的自我意识而言,这种行为,作为特定存在,是算不得什么东西的,只有认为这种行为即是义务的那种信念,才算得是有效准的东西;而且这种信念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在这里,所谓把一项行为实现出来,并不意味着要把这个行为的内容从目的或自为存在的形式中转变到抽象的现实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着要把这项行为的内容从确定性的形式中转变到保证的形式中去,确切地说,行为的实现意味着把知道自己的知识或自为存在即是本质的那种自身直接确定性,转化为对于意识之对义务深信无疑及其自主地认识到义务即是良心的那种深切保证;因此,这种保证就在于保证意识已经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质的东西。

那么现在可能发生这样的一些疑问:确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行动的这种保证是真的吗?实现出来的行为真正是义务吗?其实这样的疑问对良心提出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当你提出保证真不真那一个疑问时,你已经假定内心的意图是与摆在外面的意图不相同的,换句话说,假定个别自我所怀抱的意愿能够从义务、从普遍的和纯粹的意识所具有的意志那里分离开来;假如真是这样,则普遍意识的意志将只是言词而个别自我的意愿才真正是行为的推动力。但是,普遍意识和个别自我之间的这种区别乃是一种已经被扬弃了的区别,并且扬弃这种区别正是良心的作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其直接知识就是法律和义务;而它的意图,唯其是它自己的意图,就是正义的东西:唯一有待于做的事情只是:这个自我必须知道这一点,必须说出它深信它的知识和意愿是正义的东西。当自我说出这种信念或保证时,它同时也就把它身上的特殊性扬弃掉了;因为在述说中它已承认了自我的必然普遍性;当自我把自己叫做良心的时候,它就在把自己叫做自身知识和纯粹抽象意愿,这就是说,它把自己叫做一种普遍的知识和意愿,而普遍的知识和意愿,既承认别的自我,又为别的自我所承认,因为它与别的自我是等同的,而这又是因为它们也同样都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和意愿。正义的事情的本质就是寄寓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的意愿中的,就是寄寓在自我即是本质这一知识中的。——因此,谁说他自己是根据良心行动的,谁就是在说真话,因为他的良心是认知着和意愿着的自我。但是他必须表述或说出这一点,这是具有本质重要性的,因为这个自我同时也必须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自我的普遍性并非存在于行为的内容中,因为,行为内容由于自己的规定性的缘故天然与普遍性无干;普遍性勿宁存在于行为的形式中;正是这种形式,才可以被设定为现实的;形式乃是这样一种自我,它作为自我或主体,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它宣称自己是真理的,而且因为这样,它承认一切自我并为一切自我所承认。

5) 优美的灵魂

良心因而就凭它凌驾于一切特定法律和义务内容之上的至高尊严而把随便一种什么内容安置到它的知识和意愿里去;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这种天才知道它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声音,而且由于它本着这种知识同样直接地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以其概念为生命力的那神圣创造力。这种道德天才同时又是自己本身中的上帝崇拜;因为它的行为就是它对自己的这种神圣性的直观。

其他网友回答

良知的概念是王阳明从儒家圣学那里继承来的,《孟子》里提到过“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滤而知者,是良知也”良知也就是指本心,圣人之心,王阳明一直有志向做个圣人。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王阳明提出的良知是什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