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风俗(保护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这些行为坚决不能做!)

少数民族风俗

 你我身边的真实案例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我国保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哪些法律规定及政策?有关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中有哪些法律规定及政策?国家对借用少数民族身份、打“少数民族”旗号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进行依法处置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有哪些?今天就一起来了解。

解读嘉宾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民族处处长 赵文龙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级主任科员 王蔓

案例一2016年,成都市某协会负责人反映,有人在协会的QQ交流群空间上发布了对某中学宣传图片的质疑网贴,指出其中一幅的宣传图片上有严重伤害民族感情的文字。成都市民宗局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要求事发所在地的民宗局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问题处置和群众疏导工作。同时,指导协会协调做好有关群众工作,联系QQ群空间发贴人删除网贴。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事件得到及时稳妥处理,消除了影响,避免了事态扩大。

国家保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有哪些法律规定及政策

《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八款规定: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得因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视少数民族。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案例二
2019年2月,杨女士向政府部门投诉,称她在两家公司面试时,都因为自己的民族成份是少数民族,被公司拒绝录用,这两家公司涉嫌民族歧视。后经当地民宗部门调查,两家公司均表示不存在因民族成份而拒绝录用人员的情况,在公司已录用的工作人员中也有少数民族,他们欢迎杨女士随时前去应聘。随后民宗局多次拨打杨女士电话,先是无人接听电话、后又被挂断电话,无法核实情况。

我国在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和服务方面
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各类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而歧视少数民族人员或者拒绝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党和政府坚决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用工单位招工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的问题。同时,也呼吁用工单位,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是兄弟姐妹,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
 
案例三
  2020年5月,一对在成都市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夫妇向四川省民族宗教委和成都市民宗局请求解决他们的子女在蓉上学问题。经成都市民宗局了解,这对夫妇在我市经营餐馆,条件并不满足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无法于本年度办理子女入学事宜。无独有偶,同年6月,在成都经商的甘肃籍少数民族群众也向成都市民宗局请求帮助解决子女在蓉就学问题。这位群众已事先咨询了解了我市的有关入学政策,充分了解他的孩子并不满足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但希望成都市能特别照顾少数民族群众,为他们协调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在成都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子女就学
有哪些政策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来蓉务工人员,不管是汉族群众子女还是少数民族群众子女,都在成都享受一样的子女入学政策,并不会因为民族成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入学政策可以咨询成都市教育主管部门。

案例四
  2020年6月,一位少数民族群众到成都市民宗局寻求帮助,反映从2012年至今,他所参与的一项工程被拖欠劳务工资数百万元,为了讨薪,一直留守工地,希望成都市民宗局给予帮助,为其主持公道,尽早拿回属于他的血汗钱。之前也曾有一名少数民族群众到成都市民宗局反映他曾向成都市的两家公司的房地产工程提供建材,未收到货款。后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两家公司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希望成都市民宗局能够从中协调,帮助追回欠款。

有关部门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中
有哪些法律规定及政策?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规定有: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准确界定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的性质,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来处理,防止把一般矛盾纠纷归结为民族问题;反对借用少数民族身份、打“少数民族”旗号向当事人或政府施压、索取不合理赔偿和利益。
以上两起案例,一是劳务纠纷,二是经济纠纷,都是属于民事问题范畴,不属于民族问题。对涉及这类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处置办法,并不能因当事人的少数民族身份就应该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出面处理。
对上述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法院或者商事仲裁机构管辖。当然,作为民族事务的主管部门,应当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民族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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