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是指的哪三农(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探析)

三农是指的哪三农

所谓"三农"问题,就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研究三农问题目的是要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居住地域、从事行业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但三者侧重点不一,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三农"问题是一个大系统,"三农"与"非农"是一个更大的且更为复杂的系统,具有易相发展关系的特征。"三农"易相发展关系可用图1表示。

应对农业发展问题,不仅要着眼于三农本身,而更应注重从"三农"之外即各自对立面采取对策。农业易相发展理论对于化解"三农"问题的意义在于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三个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新型化、功能多元化及人本化;农村城镇化及社区化、均等化、农场化;农民新型非农化、职业化。

2月1日,新世纪以来第十二个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二次聚焦"三农",意义重大。

 

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探析
来源: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8年第6期作者:陈林,首辅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首席经济学家,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 100032)。
摘要
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追溯习近平有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论述,重点阐发习近平关于“大农业”、“大农合”、“大农政”等创新观点,厘清影响我国“三农”发展的认识误区。习近平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土地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三位一体”合作制等方面的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指明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的现代化道路。
关键词:三农”问题;小农;大农业;“三位一体”合作制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数十年的从政生涯中,不论是在何种层级的领导岗位上,一直都励精图治,博览群书,笔耕不缀。其口传心授,也多有记录整理。值得注意的是,他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的学术性论著大都研究“三农”问题,很多工作性讲话、批示也事关“三农”。2012年2月,习近平以国家副主席的身份访美,出席中美农业高层研讨会。他在致辞中回顾,“我曾在中国西部地区当过7年农民,还当过一村之长,我在中国河北、福建、浙江和上海等省市任职时也都领导或分管过农业工作,对农业、农村、农民很有感情”。多年前出版的《知青老照片》中收录了习近平的回忆文章《我是黄土地的儿子》。他深情地回顾,“22岁离开黄土地时,我已经有着坚定的人生目标,充满自信”,“上山下乡的经历对我们影响是相当深的,形成了一种情结叫‘黄土情结’”。
从下乡知青到清华博士,从党的农村大队书记到县委书记、省委书记、总书记,习近平一直有着挥之不去的“三农”情结,越是成长为参天栋梁,就越是扎根于自己所生活的土地。实践出真知,随着在“三农”问题上的实践经验日益丰富,他的理论思考也日益成熟。语出《尚书·大禹谟》之“念兹在兹”,正是对他这一情结的生动写照。由于早年陕北下乡知青和担任大队书记的经历,习近平的理论思考很大程度上是从“三农”问题开始的,并在有关的论述上达到崭新的高度。人们常说,读懂了“三农”,也就读懂了中国。学习、研究和实践习近平“三农”问题的重要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坚持农业基础地位 精准扶贫共同富裕
(一)摆脱贫困从头脑开始
从陕北插队到正定县委,青年习近平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在“三农”领域更是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感悟。20世纪80年代,习近平曾任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的特约研究员。当时,在每年中央一号文件起草前,习近平等几个地方领导干部经常被邀请参加讨论。
1988-1990年,34岁的习近平任福建宁德地委书记,这是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的第一个重要创作活跃期,1992年结集出版的习近平第一部专著《摆脱贫困》,就是这一时期实践的经验总结。20年后的2012年12月,刚在党的十八大当选总书记的习近平,在河北阜平看望慰问困难群众时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013年11月,他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2014年10月在首个“扶贫日”之际,他又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扶贫应“注重精准发力”。2015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讲话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所说:“我最牵挂的还是困难群众”。
习近平早年在《摆脱贫困》中点题指出:其意义首先在于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只有首先“摆脱”了我们头脑中的“贫困”,才能使我们所主管的区域“摆脱贫困”,才能使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摆脱贫困”,走上繁荣富裕之路。他注重客观实际,也大力弘扬思想意识革命精神的主观能动性。 “贫困”是一个相对概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困线本身也有上移的趋势。“摆脱贫困”不是一劳永逸的;脱贫致富之后,富而思进,同样离不开正确的理论指导。熟读马克思主义经典的习近平,之所以提出“摆脱”头脑中的“贫困”,其命题的灵感可能来自一百多年前马克思的名著《哲学的贫困》。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但是理论思维无非是才能方面的一种生来就有的素质。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办法。”理论思维的力量往往能够穿越时空。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学习马克思主义,就是提升理论思维的最佳途径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是这方面的榜样。例如,他在《略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时代意义》、《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时代意义》等早期论文中,不仅阐释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所揭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还重视探索这些原理对于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现实指导意义,并具体论述了运用这些原理指导实践应注意处理好的一些重大关系。
(二)农业基础地位和国家粮食安全
习近平长期重视农业发展。他曾撰文指出:“农业是人类的衣食之源和生存之本,是稳民心、安天下的战略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这也就是说,农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经济的稳定增长有赖于农业健康发展的支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不仅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而且仍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有助于抑制通货膨胀和劳动力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改变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而且还会强化工业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对农业的产业依存关系。”
习近平在福建宁德工作时就提出,弱鸟先飞首先要抓好农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抓好农业是脱贫致富的前提,对农村经济发展有根本的意义”。在2012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他谆谆告诫:“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在随后与党外人士的座谈会上,他又强调,“要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也是在宁德工作期间,习近平就胸怀大局明确指出,粮食问题历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而今放眼全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全党,我国有13亿人口,如果哪天粮食出了问题,谁也救不了我们。“‘洪范八政,食为政首。’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只要粮食不出大问题,中国的事就稳得住。” “我们的饭碗必须牢牢端在自己手里,粮食安全的主动权必须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他还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定不移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加快农村发展,坚定不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这些论述都充分表明,习近平关于“三农”问题的思考和阐发之深谋远虑。

有机衔接小农户与社会主义大农业
(一)树立社会主义大农业思想
“大农业”是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中经常出现的关键词。
20世纪80年代,习近平在河北正定工作期间就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大农业思想,建立合理的、平衡发展的经济结构”。 “从单一的种植业的小农业,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立体化大农业,这是认识上的一个飞跃,也是一个突破性的战略转变。”“大农业发展的实践还证明,无论是种植业、养殖业,还是林业、牧业,还要与副业、加工业、商业流通的发展联系起来,其经济效益将以成倍、成十倍的幅度增长。这使农业又向更高阶段发展了一步”,“形成中国式的农工商一体化。”他还强调说:“建设现代化大农业,靠什么?很关键的一条就是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靠掌握这些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大农业的思考趋于系统化,始于福建宁德任职时期。 1990年,他明确提出“走一条发展大农业的路子”,并以此为题撰文。“大农业是朝着多功能、开放式、综合性方向发展的立体农业。它区别于传统的、主要集中在耕地经营的、单一的、平面的小农业。小农业是满足自给的自然经济,大农业是面对市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一是寻求大农业的广阔阵地,这就是农业的多层次开发;二是追求大农业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向农业的深层次进军”。
201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是对习近平“大农业”思路的进一步概括。立体思维是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的一个重要特征。他在2015年指出,“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薄弱环节是农业现代化。要着眼于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目前来看,关于立体化大农业、立体式农业经营体系等内容,尚待深入阐发。
1990年,习近平还深入探讨了发展大农业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今天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宏观格局内,需要充分体现习近平独到的“闽东思考”。这些问题包括粮食生产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综合开发问题、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科技兴农问题、农村服务体系问题等。“闽东思考”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历久弥新,具有普遍性和深刻意义。这些思考贯穿于闽东离任后习近平的长期实践。从“闽东思考”到“浙南试验”,为了因应社会主义“大农业”的发展,关于社会主义“大农合”(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和社会主义“大农政”(农业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的思考和实践乃是必由之路。
(二)正视“小农”的合理存在
习近平主张社会主义大农业,但同时又充分肯定小农生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的合理性。1999年,他亲自主编了《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一书,并在序言中写道:“现代农业建设和土地经营规模有着一定的依存关系,但生产规模的大小,不仅看土地面积,更关键是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和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在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当今世界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不论是日本劳均经营一二公顷土地,还是美国的劳均数百上千公顷土地,都适应了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他郑重告诫,“我们发展现代农业,不能沿用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各有各的路子。日本走的是精细农业的路子,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走的是大规模机械化的路子,欧洲则是高投入、高产出的路子。我们不能照搬照套。”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土地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农户仍近2.6亿户,占农户总数的97%左右,经营的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82%左右,户均耕地面积5亩左右。在可预见的将来,纵使农户平均土地规模上升五倍乃至十倍,绝大多数仍属于小农生产范畴。即便是进一步放宽农村土地流转,也不会迅速促成土地大规模集中。东亚地少人多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近几十年鼓励流转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它们至今以小农为主,照样在此基础上发展起现代农业,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小农户”首次以正面声音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之中,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期待。而在很多人的习惯思维中,小农长期作为落后生产力的象征、甚至被归咎为落后的根源,一直是被“改造”和“消灭”的对象。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正视小农户的长期存在,而且这种存在有其必然存续的合理性。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在我国历史上长盛不衰,现在也未必过时,未来更有发展空间。小农生产是传统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为中华传统文化的孕育发展提供了深厚土壤,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乡土情结,凝聚着独特的文化基因和民族特色。在经济现实中,小农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独特作用。只有在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才能统筹考虑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实现立足“小农户”基础上的立体化社会主义大农业。

家庭经营与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40年前,我国的农村改革首先恢复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农业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是由农业生产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农业生产在自然条件方面受时间和空间的特殊限制,相比于工业生产具有更多的自然属性。这种时空限制和自然属性,目前看来还难有根本改变,因此农业家庭经营的社会形式具有长期性。
自1999年修订后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习近平当时就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决不能动摇”。后来他又写道,“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大多数仍然是家庭农场,这说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市场化并不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为此,需要摸索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多种形式。
早在2001年,习近平就以超前的眼光和理论勇气提出:“农村土地市场还是要加快培育和发展的,只不过当前应围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搞好土地市场建设。”要“允许集体经营的土地、房屋、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折价入股,也要支持农户以资金、劳力、技术、设备等方式入股,并尝试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解决农业农村的规模经营问题,习近平丰富和发展了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着重指出,“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个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在此前刚刚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告诫全党:“不要以土地改革、城乡一体化之名,行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之实,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事不能干。” 2016年3月,面对中国经济新常态,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农业主要矛盾已经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阶段性的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推进农业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要“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抓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2016年4月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习近平进一步强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构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安排,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回应了多年来的争论和关切,解决了家庭经营本身的产权构造问题。
多年来,学术界和社会上的一些讨论,往往把农村改革简化为所有制、产权改革,又把产权改革简化为土地改革,进而把土地改革简化为土地的自由流转甚至“私有化”,以此追求所谓的“规模经营”。这种简单化的思路是不足取的。我们不能“贪大求洋”,片面鼓吹大农场以及公司化的农业雇佣劳动。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土地资源的地形分布特征,在客观上限制了大农场的发展。大规模的农业雇佣劳动,且不说其剥削性质,就是生产管理、劳动监督与考核本身也存在困难,即便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家庭农场仍是最常见的形式。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流转趋缓的“拐点”在我国已经出现,需要有正确发展方向的引导。2015年,土地流转比例增速从前三年的4.3个百分点以上降到2.9个百分点,2016年进一步下降到1.8个百分点。这说明,单纯依靠土地流转追求规模经营,其潜力是有限的。而且,近年来的调研反复发现,一些地方的农村土地被集中到少数公司企业手中,无非是为了转移和攫取土地“非农化”的利益,或者套取各种农业补贴;有些企业不得不把土地重新租赁给农户自主管理,相当于新一轮“承包”。这也从反面印证了家庭经营的生命力。
习近平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 2015年,他又强调,“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

“三位一体”新型合作制大农合
面对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习近平指出,“出路只有一个,就是坚定不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从主要追求产量增长和拼资源、拼消耗的粗放经营,尽快转到数量质量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是以生产关系的调整适应生产力发展客观需要的过程。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的,需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三农”问题系列论述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体现了内在的历史生成与逻辑展开相统一。早在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的讲话,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宏伟构想。当年5月15日,浙江日报发表了署名哲平的评论《建立强大的农业组织体系》。文章以当时正在瑞安先行试点的“三位一体”农村合作协会,及其金融、流通、科技推广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综合建设为例证,称之为“通过建立完善的、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把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力量,切实推动现代农业的进程”。
2017年3月,习近平在一个批示中谈到,以家庭经营为特点的小农生产在我国历史上曾长盛不衰,现在也没有完全过时。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大,有的零散地块只适于家庭耕作,这决定了我国农业不可能全面实行规模化经营,小农生产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深入研究中国国情,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在鼓励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研究完善针对小农生产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此事应与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统筹起来。
我国农户规模普遍较小,更需要大规模的农村合作,否则不足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但我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简单套用欧美大农场主的合作模式,大多数都有名不副实之嫌。然而我们不能因为多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乱象,就否定合作经济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反而应该尽快解决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问题。
(一)“统分结合”与“三位一体”
家庭经营(特别是小农生产)在规模和组织上的局限性,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落实发展,习近平对此一直萦绕于怀。他在早期发表的《摆脱贫困》一书中主张:一方面要摆正“统”与“分”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探索如何继续稳定、完善、发展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统分结合”,当前的难点和重点在于“统”。继续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适当方式强化和落实“统”的一面。而“统”的载体和途径,只能是合作制。因此,合作制的理论框架与组织结构需要有所突破和创新。
在福建省委副书记任上,习近平分管全省农村工作,这一时期成为他理论探索的一个高产期。大致在此前后,习近平集思广益,亲自主编了《现代农业理论与实践》一书,并精心完成了学术专著《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针对一些人片面强调农村市场化,忽视农民组织化,而另一些人片面强调农民组织化,怀疑甚至抵制农村市场化,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这是画龙点睛之笔。习近平认为,“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要发展农民的横向与纵向联合”,“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销售职能,加强产后服务,把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发展跨乡、县的地区联合,组建大规模的中心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他豪迈地预言:“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将会越走越广阔”。其中,“农民联合”、“有机整体”、“横向与纵向联合”、“生产职能与流通职能融为一体”、“跨乡、县”、“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等关键词,已经饱含了后来提出的“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和“立体式复合型”经营体系所有重要的思想元素,闪耀着理论创造的光芒,体现了习近平情系“三农”的胸怀大志。
2002年,习近平赴任浙江省。在他任内,浙江在全国率先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加快了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但是浙江的探索没有停步。2006年,习近平进一步倡导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并在浙南瑞安率先试验。他在听取试点负责人的汇报后指出,“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与联合组织,把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实现了新老合作经济资源的对接和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与联合。这是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有益实践,是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而积极探索的一条新路子,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还要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和更加成熟。2006年12月19日,习近平亲临瑞安召开全省现场会,他将这一经验总结为“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是一种“大农合”(大规模综合性多层次农村合作组织)。至此,“三位一体”的合作制理论已经基本确立,并在农村改革实践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是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的又一个重大理论突破,也是他学术观点基于长期深入实践而凝练的产物。
2007年3月,习近平到上海工作后,嘱托有关部门、区县先后两次派团到浙江考察“三位一体”合作组织,党的十八大之后又多次过问这一新型合作制的建设。2013年3月,在全国“两会”的座谈中,习近平回顾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农村先由分到合、再由合到分的过程总结道:“‘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世纪十多年来,像沿海地区以及农业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在这方面都做了积极的探索,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农村合作社就是新时期推动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习近平审时度势重提“统分结合”特别是“统”的命题,这一思考和探索始终贯穿着他的从政历程。
有论者把农业的希望仅仅寄托于规模经营,又把农业规模经营的希望仅仅寄托在土地的流转和集中,有的甚至错误地把农村土地登记确权及其经营权的流转说成是土地私有化。其实,农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合作体系的改革重构,才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切实可行的根本之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该决定从所有权与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的角度,揭示了合作经济与规模经营的内在联系。农业的规模经营未必要以土地所有权的大量兼并为必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增收不仅取决于产量上的增加,更取决于价格条件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市场力量对比。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谈判地位和议价能力。不仅如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也需要通过规模化的合作经济,降低和分摊成本、扩大覆盖面。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在“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节中,提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这是首次把“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提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更是把“服务带动”与“土地流转”并列,突破了过去单纯强调土地流转的思维定势。越是小农生产,越需要大合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化服务,尤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经营。同样在“规模经营”这一节,该文件首次正式载入浙江发端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望以合作经济的综合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效果。2017年6月22日,全国“发展‘三位一体’合作 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现场交流会”到瑞安召开,这是对2006年浙江全省现场会的呼应和致敬。同年10月《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这一表述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位阶更高,理论内涵和实践空间也更宽广。
有学者指出,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提出了“‘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这种能够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供销、信用等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合作社体系,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正确方向,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归宿和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制度优势,应当坚持并完善。浙江瑞安率先探索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一旦普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找到了其有效的实现形式,将如虎添翼,相得益彰。2017年11月,有智库论坛正式提出,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思想指引乡村振兴。2018年1月21日,《人民日报》头版发表了一篇长篇报道,把“三位一体”合作经济发展作为习近平在浙江探索推进的一系列农业农村重大改革试点的首要代表。
从“统分结合”的框架来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在“分”的维度上对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的进一步界定与明晰,“三位一体”是在“统”的维度上对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的进一步综合与整合。“三权”分置宣示了农村改革的底线,“三位一体”展现了农村改革的未来。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说,“三位一体”是小农生产通向大合作的光明大道。
(二)合作经济组织下的社会化服务
早在1992年习近平就指出:“农民对社会化服务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大。农民不仅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提供耕、耙、播、收、植保、灌溉、技术指导以及农药、化肥、柴油、良种等生产资料供应方面更多更好的服务,而且要求在产前、产中、产后从信息、信贷、加工、运输、储藏等方面提供系统的服务。要通过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路子,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来促进大农业的进程;通过传统的农技服务,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服务于大农业不应该是随意性的,而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加以保证;服务手段不应该是简单化的,而必须是配套的。为此,他明确要求:“大力支持和抓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发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正确引导农民各种社会化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引导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引导农民在自愿互利条件下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和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组织的加快发展,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千家万户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和信息、良种、技术、资金、物资、加工、贮运、推销等系列化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然而多年来,“社会化服务”一词并没有被准确界定,成了一个模糊概念。
为了准确理解社会化服务,首先有必要区分市场服务和公共服务。市场服务是在自愿、有偿的市场原则的基础上,与客户(如农民)进行交易(买卖、借贷等),由此形成所谓的“服务”。只要没有强买强卖、假冒拐骗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市场交易赚取利润,包括“赚农民的钱”,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但是,不能因为卖了劳务给农民,或者从农民那里买了一些东西,这些逐利的资本就被打扮得高尚起来,甚至以此为由套取更多的政府补助。
至于公共服务,严格来说应该是指提供公共品。公共品应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通常认为,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在政府,但是,即便那些必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也未必一定由政府自行生产,而是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此时最终受益者得到了公共服务,但是从政府与受托方来看仍然是市场关系,有助于通过竞争提高效率。
现实中,某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涉农部门、机构,经常打着社会化服务甚至公共服务的名义,一方面争取各种政府资源甚至攫取垄断地位,另一方面,面对农户(即服务对象)时,本质上却仍是赚农民钱的市场行为。这种所谓的“公共服务”既缺乏公共性、普惠性,又排斥市场竞争,其实就是“两头通吃”。
上述关于市场服务、公共服务的区分,有助于厘清“社会化服务”这一概念。能将但凡并非农户自己从事的劳务,统统归属于“社会化服务”吗?如果这就是“社会化”,则任何行业、企业甚至个人都有类似的情况和需求,为什么没有提出如服装业、汽车业或航空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呢?出门理个发、吃个饭,或者到政府办个事,也算是“社会化服务”吗?若把各种公共服务、市场服务都笼统装在“社会化服务”这个框里,就模糊了社会化服务的核心特征和本质要求,更为各种利益输送大开方便之门。可见,“社会化服务”应有其特定含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论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追溯到习近平的早期著述。他在2001年12月提交的论文中指出,农村社会化服务“在现阶段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农民的意愿,以现有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如专业协会和合作社为基础”。“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是为解决分散的小农户难以进入大市场的矛盾而产生的,能够及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保护他们的利益,受到广大农户的欢迎,从而具有了广泛的群众性”。他还借鉴国际经验:“一些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组织不仅没有衰退反而更加完善,他们既为农民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又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立法机构及社会各界和其他产业打交道,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2002年4月28日,习近平在《人民日报》撰文强调,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建立起将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大市场紧密连接起来的“桥梁”。在发达国家,这样的“桥梁”实为各种类型的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这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应把筹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大力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基础上,立足各地实际,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协会及各种合作组织,并积极引导小规模的农民流通中介组织,通过合作和联合,发展为上规模、上档次的流通服务组织。
从习近平行文的一贯逻辑以及给出的例证来看,“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是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服务体系。只有从这个角度理解社会化服务,才名副其实。不妨把“为农服务”分为两类:“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这也可对应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关系:工商资本的股份制是“赚农民的钱”,农民主体的合作制是“为农民赚钱”。如果回避了合作经济组织这个根本依托,就达不到纲举目张的效果,更模糊了利益的依归。找到了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合作制,也就确立了组织起来的农民在新型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充分的合作化作为组织依托,信息化“互联网+”只能继续助长农民的“原子化”,进一步加深小农户被动的市场从属地位。从市场角度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农民组织化,本质上又是内容与载体、互为表里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互助合作的载体,而且是受托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选择,还可望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枢纽组织。正如习近平所说,“家庭经营在相当时期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要通过周到便利的社会化服务把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构建大农政体制 打破农村条块分割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奥多·舒尔茨在其名著《改造传统农业》中批评了人们顽固坚持规模农场的错误认识,并指出这种认识常常带有隐蔽的政治目的。我国推动各项改革包括农村改革,阻力往往来自某些主管部门,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敷衍了事,更有官商利益暗中输送。浙江“三位一体”合作制的重大创新经验,历经十来年试点,直到2017年才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浙江开展“三位一体服务‘三农’”试点之初,就同时提出“条块交融统筹城乡”的方案。因为深切体会到,条块分割对于农民主体“三位一体”合作制和农业农村自主发展设下的多重障碍,亟待将涉农部门相互掣肘的阻力,化为相互竞争实现共同目标的动力。正如习近平十几年前就指出,“一些政府的涉农部门没有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工作职能,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的方法来管理农业,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条块分割。”“上世纪末国家又一次对国家和省级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精简了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工作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从总体上看,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模式,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产供销依然处于条条和块块的分割之中,无法适应农业一体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他还曾预言:“加入WTO后,国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要素市场必然要与国际市场接轨,面对已有上百年历史、体制和运行机制日益健全完善的国际统一大市场,被部门和行政地域分割造成贸工农分离、产供销脱节、区域间封锁的国内农产品和农业要素市场的弊端将更加暴露无遗。”
由此,针对这些弊端的“大农政”体制改革呼之欲出。习近平借鉴国际经验指出:欧共体“各成员国除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外,还都实行了大农业范围的行政管理”,“加强对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和引导。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一体化经营现在之所以达到很高水平,与政府的大力组织和引导有着直接关系。在这些国家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中,都有政府农业部门的官员在起组织和牵头作用,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等,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农协,本身就是一个半官方组织”。他提出:“要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产品国际贸易进行统一管理的政府管理体制,对农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贸易和农业要素、农村消费品、农村工业品的市场供求,及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在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农业农村部的组建正是为此迈出的重要一步。
另一方面,习近平进一步主张:“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成立自治组织,实行农民的自我保护。要引导农民自我保护组织在同众多市场主体开展经济往来时,提高农民的谈判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02年,他在《人民日报》撰文探讨了政府“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各级政府必须提高按照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不能越俎代庖,包揽应由市场、企业、农民去做的事情,要“有所不为”;同时,各级政府要承担好对农村市场化建设的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在这方面不仅要“有所为”,还要“为”得好,“为”得卓有成效。一是在减少审批、加强服务方面“有所为”。二是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方面“有所为”。在2006年12月19日召开的浙江全省现场会上,习近平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作为促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加快转变职能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强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并在认真界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将部分服务职能转移和委托给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
农村合作体系建设与农业行政体系改革,各自孤军深入都难以成功。解决涉农部门分割和农民主体地位问题,需要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改革,与自下而上的合作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这样做既提高行政效能,又摊薄合作成本,也促进了规模经营。只有加快整合政府支农资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茁壮成长,社会化服务体系才有可靠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要求才能落到实处。农业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大农政”)与“大农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正如习近平所说:“无论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还是农村社会组织形式,都需要进行深刻变革”。这两方面的改革确实难解难分。

科技兴农与高效生态农业
早1992年习近平就指出,我们农业的发展必须把科技兴农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单位面积产量,形成一个高产、低耗、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体系。他曾回忆说:“1968年我在陕北延川县梁家河村插队的时候,只不过是在全村搞了沼气化的科技活动,但却尝到了推广科技进步的甜头。”在河北正定任职时期,他敏锐地发现:“农民对科学技术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这都是政策的威力。但政策的威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在大包干责任制落实比较好的地方,已经看到这种苗头,积极性有了,可是科技掌握太少,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说到一定阶段,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将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逐步摆脱气候等恶劣自然条件对人类生产活动的限制。”
在福建省级领导岗位上,习近平及时发现和推广农业特派员下乡的“南平经验”,并在2002年的《求是》杂志上撰文《福建省南平市向农村选派干部的调查与思考》。这一经验后来成功移植到浙江和其他一些省份。如今,科技特派员在全国已达数十万人,各地基层活跃的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等,更为“三农”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在河北正定工作期间,习近平提出了“开放式的农业生态—经济系统”的重要理念。他认为,“农业经济已不仅是农业生产本身,而是由农业经济系统、农业技术系统与农业生态系统组合而成的复合系统,是人类的技术经济活动与生物系统和环境系统联结而成的网络结构。人类从水土流失、肥力下降、土壤沙化、环境污染、海洋毒化、气候变坏、灾害频繁的严重后果中,越来越认识到生态问题的重要,农业经济早已超出自为一体的范围,只有在生态系统协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得稳定而迅速的发展。”
在浙江省委书记任上,习近平审时度势地提出了“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战略。2005年8月,他在《浙江日报》发表的《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评论文章强调,“如果能够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的优势,那么绿水青山也就变成了金山银山”。2007年3月,他在《人民日报》撰文《走高效生态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就浙江的农业发展经验作了深入总结。
党的十八大之后,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山东省农科院召开座谈会时强调,“要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这些都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形成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

“三农”改革的系统集成思想
习近平历来注重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是大系统矛盾运动的辩证法,对于研究“三农”问题的指导意义。他指出:“系统理论认为,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每一个大的系统,又是由若干子系统组成的。”“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分析研究农村市场体系,可以看出农村市场体系一方面在总体上是一个覆盖广大城乡、贯通国内外的开放型社会系统,另一方面其自身又由几个有着各自不同特点的子系统组成,这些子系统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共同发展,农村市场体系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
2016年3月5日,习近平参加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改革开放系统集成”的理念。“保持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系统集成”。之前的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已经明确表达出集成创新思路。“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上述统筹推进“三位一体”合作制综合改革和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实践,都是系统集成方法论的科学运用。
系统集成的核心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必须抓住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不失时机地使极其复杂的实际问题迎刃而解。2017年3月,习近平在两会期间再次强调,“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必须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40年前,我国的改革从农村成功起步。此后每到重大的改革关口,人们的目光往往又会投注到农村,汲取奋发前行的灵感和动力。让我们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引下,追寻习近平的实践足迹,不懈地徜徉通往自由王国的思想之旅。
结 语
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理论创立之初,对无产阶级革命问题的研究,更多基于西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成熟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也关注农民问题以及合作社的作用。帝国主义时代,在资本主义不发达的落后地区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农民问题首当其冲。从列宁到毛泽东、邓小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实事求是地作出了艰辛的探索。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尤其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创新发展,最有可能作出世界性贡献的重要领域。
习近平要求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特别是党的领袖的理论自觉、理论自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着重对社会利益格局发展变化的研究。直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重大现实问题的呼唤,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特别是大农业、大农合、大农政等创新观点应运而生。这些论述广泛汲取国际经验,深入浅出解读当代中国基本国情;既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渊源,也承载中华文明数千年的智慧,更饱含亿万人民对民族复兴的长久期盼。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三农”问题重要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谱写在祖国大地的辉煌篇章,指明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的现代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