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四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法只会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可能随着形势变化修改,但不会废止。

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二、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基、费率。

养老保险费的费基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依照我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

三、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不同险种统筹管理范围,实行不同统筹层次的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

99〕38号)规定管理,失业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管理。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并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具体承办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承办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缴费单位和个人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不同险种社会保险费所占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比重分别记入相应基金。缴费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欠缴。缴费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暂不记入个人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