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
释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的评价,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对交易的保护。

案例:
董某a称,被申请人董某系申请人伯父。被申请人生于1954年11月21日,无婚姻无子女。被申请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申请人过世。被申请人自2018年其父病故后,精神明显反常。2020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无故打人,影响小区治安,民警将其带到警所,出现精神异常,隔天送入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故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董某a为被申请人董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董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董某a作为董某的侄女,要求法院宣告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院对董某a要求确定其为董某的监护人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董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董某a为董某的监护人。

律师分析
1、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员,法律设置认定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特别程序,在指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并可以处置其名下财产。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监护人代为处置相关财产的,必须有利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程序方面,一般为30天(不包括法院委托鉴定所花费的时间)。

本文作者:邱扬成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律师
邱扬成 律师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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