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分封制的特点(中国西周分封制与西欧封建制度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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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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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分封制的特点
夏、商、周三代尤其是西周的分封制度,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相比较,固然有某种多元色彩,然而它们毕竟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它们是自上而下产生的,存在一个以天子为首的血缘性纵轴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整个国家被连为一体,即所谓“一统”。(一)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封建”概念“封”字甲骨文作? ,起土植树筑界之义;金文作()?,从又,持土,聚土之义;《说文解字》小篆作()?,许慎解:“爵诸侯之土也。从之从土从寸,守其制度也。”“之”者,出也,地面长出植物,枝茎渐大;“寸”者,《汉书·律历志》:“寸者,忖也,有法度可依也,凡法度字皆从寸。”寸,度量单位,许解:十分也;段注:十发为程,一程为分。(寸与忖通,客观的规则与主观的理性通,反映了中国古人的理性主义)概言之,“封”者,起土为界,树木其上以为固,而这种“界”,又是有法度可依的。??? “封建”一词,中国古籍中乃封邦建国之义,《左传·僖公廿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贤,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作为一种制度,其根本特点是将土地连同居住其上的人民一起封给领主,归其占有,并授之以爵位作为这种经济和政治权力的象征。在封建制度下,封土既是政治意义上的疆土,又是经济意义上的(作为经济收益源泉的)土地;人口既是政治意义上的臣民,又是经济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劳动力。在中国历史上,这种制度的典型是我们今天称为分封制的西周政治制度。与分封之相对的是秦以后实行的郡县制,在这种制度下,由皇帝任命行政官员管理各级行政区,而他们对于管辖区的土地和居民没有占用权。关于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孰优孰劣的问题,历史上曾不止一次有过争论,柳宗元《封建论》一文,是一篇代表作。????? 由于在领主占有土地和臣民这一点上,中国西周的封建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 system基本相同,因此西学在近代传入中国后,西文feud被译为封地、采邑,feudal被译为封建的,feudalism被译为封建主义,这本不错。然而,(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却认为feudal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一种宏观的(作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制度之统一体的)、普遍的社会形态。在中国历史上,这种社会形态被认为起于战国,迄于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其性质与西欧中世纪相同,称封建社会(feudal society)。而中国古籍中记载实行封建制度的西周和春秋时期,却被认为社会性质与希腊罗马古典社会相同,属于奴隶社会。西周的封建制度,则被认为只是当时奴隶社会宏观社会制度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这样,“封建”一词,其原意与今意之间,一般史学与马克思主义史学及历史哲学之间就发生了错位。中国秦汉以后的社会形态与西欧中世纪社会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这本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武断地统之以“封建”一词,忽略这种差异,给史学研究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妨碍着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和历史发展特点的研究。这里,为方便起见,迁就当今中国史学的概念,称古代典籍中的西周封建制为分封制,以区别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关于封建制度的概念。(二)中国西周分封制与西欧封建制度之异同如前所述,在领主占有封土和臣民这一点上,西周的分封制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基本相同,但另一方面,两者也有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西周的分封制是同宗法制结合在一起的,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则否。西周分封,受封者基本上为三种人,一是天子宗亲,二是功臣勋旧,三是前朝遗民(前两者之臣民也有被征服部族和国家的人民)。其中第一种情况领主以天子为大宗,以嫡长子为嗣君,诸子为卿大夫,固然可以直接建立一种政治等级森严和血缘远近分明的宗法世卿世禄制度,其后两者领主虽非天子宗亲,然而受封领主以下,也同样建立的是这样一种制度。日尔曼人的血缘氏族制度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开始解体,侵入和灭亡罗马帝国后,又经历了两种进一步解体的过程。初,日尔曼军事首领以两种方式处理所占领的罗马土地:一是分配地域关系的马尔克,马尔克成员至享有对宅旁土地的所有权,大部分土地归马尔克所有,其中部分耕地和草地分给成员世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至6世纪末、7世纪初,土地逐渐变为私有,可以自由转让,马尔克成员的份地使用权变为所有权,称为“自由地”。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马尔克成员在履行一定手续和仪式后,当众宣布放弃氏族陪审权和继承权,对氏族亲属的义务也随之解除,土地私有则斩断了血缘亲属之间的经济纽带,氏族制度因而进一步解体。日尔曼军事首领处理所占土地的另一种方式是赏赐给贵族、亲兵、部属和教会,这后来形成大地产。8世纪,查理·马特任宫相期间(715-741)实行采邑改革,改变墨洛温王朝无条件赏赐贵族土地的旧制,代之以采邑分封,受封者须服骑兵兵役,采邑可以收回,不得继承。其子丕平于752年多法兰克王位,建立加洛林王朝;查理(768-814,800加冕为皇帝)继位后,连年进行征服战争,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也在这一时期基本确立。当时。许多农民在战争负担压迫下濒于破产,往往向教会寻求庇护,被迫将土地交给后者,然后以终身使用或传袭一至二代的方式领回耕种,向教会缴纳贡赋,成为依附于教会的农奴。查理在对外征服中夺取的土地,也大部分封给亲兵臣属,受封者往往继续下封,采邑分封制度因此更加普遍。此外,教俗封建主还经常以暴力侵夺自由农民的土地,强迫他们服劳役,将之变为农奴。9世纪后期,采邑已变为世袭领地,形成封建庄园,绝大部分马尔克已不复存在。在这种封建化的过程中,不论是封建主之间,还是农奴之间,氏族血缘纽带都已不复存在。2、西周的分封制是一种自上而下建立的统一的、一体化的制度,而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则缺乏一致性。西周分封制自天子至诸侯至卿、大夫,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上下秩序井然,周礼规定了各级封建主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每一个封建主都首先认定自己是天子的臣子。而西欧的封建制度,美国一本很有影响的世界史教材甚至说它“不是一个制度”,说“虽然它几乎盛行于西欧各地,但其间仍有许多地方性和个人色彩的差异。一个地方的形式有别于另一地方的形式;某个人所订的封建契约又经常有别于其他的人所订的契约。”当时西欧存在着几百个甚至几千个封建实体,如公国、伯国、子爵、男爵封地、城邦和主教国,它们之间没有系统一致的统属关系。由于内战、婚姻继承和不断分封,封建领地不断变化,封主和附庸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混乱。一个封建主,其下可以有许多附庸,而其上也可以有不止一个的封主;有时,甲受封于乙,乙受封于丙,而丙又受封于甲。封主与附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直接订立契约的双方,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国王的权力,也仅限于王室领地,在许多情况下,王室领地甚至比一些封建主领地还要小。国王从一块王室领地前往另一块王室领地,途经其他封建主的领地,须带着足够的武装侍卫以防被抢劫。3、?西周分封制是同官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则否。据考古资料、甲骨文、金文及《尚书》等古代文献记载,夏、商王朝即有官僚制度存在,西周存在隶属于天子和诸侯的官僚机构已属无疑。《周礼》记载了周代极为系统健全的官制,书晚出,不足为据,但史家认为其中“也必然保存了古代的一部分制度”。周天子周围,设有师、傅、保等辅弼之官,有在朝廷办事的“六太”──太宰、太宗、太士、太史、太祝、太卜;有执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官,还有内宰、太宰、师氏等管理内廷事物的官员。地方据《周礼》记实行乡遂制,王国百里之内有六乡,百里之外有六遂,虽不可靠,也并非全然属于杜撰。诸侯在自己的封国之内,大体也仿照中央官制设官,如《尚书·立政》所记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丞、三亳、阪尹即为诸侯属官。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下不存在系统的官僚制度。查理大帝以后,法兰克王权日削,封建主在领地内行使行政、司法等权,宣战媾和,铸造货币,国王对此给予法律承认,称“特恩权”。官僚制度在西方是15世纪后专制君主制度的产物,而且极不健全。4、西周分封制是一种君主对臣属的恩赏,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一种契约制度。一本国外出版的史学著作在分析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时指出:“封建制度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作为一种相互保障的社会而产生的。它的最简单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联合起来,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封建制度没有经过人们事先的计划或议定。它的成长恰恰由于当时没有固定的政府来保障生命和财产或固定人育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满足的入侵摧毁了旧的罗马政府,而新国家的法律和秩序的建立又需要若干世纪。在此期间,在这种紧急状态下,由于缺乏更好的办法,封建制度就生长起来了。”抛开这些说法中的带有预定论倾向的措辞可以看出,封建制度实质上是不同主体为了应付环境而共同采取的措施,而不是一个主体对于其他主体的赏赐和安排,其契约的形式说明了这一点。“每一种封建关系实质上都是一种契约。每一个人都许下诺言,而且有责任去履行他的诺言。到(那)时候,西欧的国家、国王和皇帝──甚至城市和教会──都被牵如封建契约之中。换句话说,封建制度包括了社会中的一切阶级和制度。”“在封臣和宗主之间的封建契约总是包含着双方的义务。这始终是每个契约的本质。”义务和权利意味着自身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即使是割让权利也是如此,以为只有先具有才谈得上割让。事实上,在西欧封建制度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一般都受到尊重。虽然领主与佃农属于分割很大的社会阶级,但他们都是基督徒,从而能以人与人的地位互相会见。庄园是一个合作的社会,每个佃农、佃奴或自由民,和领主一样在庄园中都持有自己的一份地,在管理方面也都有其发言权。”在这里,不能以农奴经济上的被剥削地位否定他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在个公国和伯国,还存在着一种代表“各等级”(Estates)的类似的议会,要在它的同意之下,公爵或伯爵才可以制订法律、征收赋税以及治理他的领土。所谓各等级,以教士为第一等级,贵族为第二等级,其他人等有时统称为第三等级。德意志王国和法兰西王国的国王是由贵族推举产生的,前者有七个选帝侯。,还产生出一个由某些阶级和集团选举出来的议会,代表选帝侯、主教、众男爵和自由城市。国王的合法性源于选举,或源于罗马帝国的传统。西周的封建制度则大不一样。君主的合法性被认为来源于天,“君权神授”、“天惟时择民主”。他是国家──包括土地和臣民──的唯一主权者、所有者,“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臣”者,甲文作? ,或解为“? 目之形”,或解为“人跪拜之形”,战俘也,奴隶也。臣民无主权,也无从割让,无从订立契约。如黑格尔所说,“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如马克思所说,是一种普遍的奴隶制(但绝不能等同于希腊罗马的古典奴隶制)。在这种情况下,分封仅仅意味着君主对臣属的一种恩赏,他随时可以与,也随时可以夺,只要他有此能力。而封臣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以上四个差异,归根结底源于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组织是否彻底解体这一关键差别。中国社会还是一个一元化、一体化的实体,而西方中世纪已经是一个多元化的联合体了。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同西周分封制的特点有着直接联系,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则同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