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低工资(香港法定最低工資相关规定)

香港最低工资
香港法定最低工資相关规定

    僱員權益及福利: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由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由每小時34.5元調升至每小時37.5元。就僱主備存僱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亦同時由每月14,100元修訂為每月15,300元。
   法定最低工資的參考指引:法定最低工資參考指引(包括《法定最低工資:最新修訂》、《法定最低工資簡明指引》、《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及《法定最低工資:行業性參考指引》)
    殘疾僱員:殘疾僱員同樣受到法定最低工資保障,但亦有權選擇進行生產能力評估,從而訂定他們應獲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產能力訂定的工資,詳情請按此瀏覽或參閱有關資料﹙包括《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簡明指引》、《法定最低工資制度的殘疾僱員生產能力評估參考錦囊》、《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修訂:殘疾僱員及僱主須知》新及《法定最低工資-殘疾僱員權益生產能力評估要認識》特稿﹚。  
    最低工資條例 :香港法例第608章
    最低工資委員會 :最低工資委員會是根據《最低工資條例》第3部設立的獨立法定組織。

    不適用於《最低 工資條例》( 第 608 章 ) 指定的下列學生僱員:實習學員 ; 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
注意 :
● 除非另有指明,《最低工資條例》適用於每名僱員、其僱主及該僱員據以受聘的僱傭合約。然而,若有關機構或 公司與學員/學生沒有僱傭關係,則《最低工資條例》並不適用於他們。
● 工作經驗學員如沒有與僱主協議將某段期間視為獲豁免學生僱用期,法定最低工資的豁免安排便不適用。
本小冊子以淺白的文字,說明《最低工資條例》有關指定的實習學員及正處於獲豁免學生僱用期的工作經驗學員的豁免詳情。對《最低工資條例》的詮釋,應以法例原文為依歸。《最低工資條例》的原文已上載於律政司的「電子版香港法例」(www.elegislation.gov.hk)。
    就法定最低工資的詳細介紹,請參閱勞工處印備的《法定最低工資:僱主及僱員參考指引》。

豁免學生僱用期
例子1
    工作經驗學員只可以在同一公曆年3開始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
    假設 : 工作經驗學員由7月1日起受僱,並與僱主協議獲豁免學生僱用期至同年 8月28日(即不多於連續 59 天)。則:即使該工作經驗學員在一份僱傭合約獲豁免學生僱用期未足59天,餘下的日數亦不可以帶到另一份僱傭合約以獲得豁免。因此,在這例子中的工作經驗學員不可在該公曆年內再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不論是否受僱於同一僱主。此外,為期不多於連續59天的獲豁免學生僱用期是以公曆日數計算,而並非以工作日數計算。
例子2
    若工作經驗學員的受僱期多於連續 59天,則僱主須要在59天的連續期間以外的受僱期,向該名工作經驗學員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
假設:工作經驗學員由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受僱;及獲 豁免學生僱用期為8月1日至9月28日 (即59天)。
    則:該工作經驗學員由9月29日至11月30日僱傭期間的任何工資期內,須獲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工資。
豁免學生僱用期的法定聲明
    在僱傭合約開始前,工作經驗學員須就獲豁免學生僱用期作出法定聲明(樣本載於本小冊子第15頁),並向僱主提供該法定聲明或其副本,以符合法定最低工資的有關豁免條件。學員可透過現有途徑辦理宣誓。任何人士作出虛假法定聲明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
 
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須備存以下有關這些學生僱員的紀錄:
實習學員
● 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顯示有關工作期是在 與該教育機構正向該實習學員提供的課程(該課程屬《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中「實習學員」的定義所涵蓋 的類別)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
工作經驗學員
● 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顯示該工作經驗學員於有關獲豁免學生僱用期開始時,正修讀該教育機構提供的課程(該課程屬《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中「工作經驗學員」的定義所涵蓋的類別);及
● 工作經驗學員提供的法定聲明或其副本,以核實該工作經驗學員不曾於同一公曆年內開始另一段獲豁免學生 僱用期。
    根據《僱傭條例》,上述紀錄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學生僱員的受僱地點,僱主並須在學生僱員離職後6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有關《僱傭條例》下工資及僱傭紀錄的規定,可參閱勞工處印備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上述由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的格式,教育機構可因應個別情況及實際需要而發出所需的文件。勞工處編製了由教育機構發出的「實習學員」身份確認書及「工作經驗學員」學生身份確認書的樣本(載於 本小冊子第 7-14 頁),供教育機構參考。
    僱主和學生僱員應該妥善保存工資及上述紀錄,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實習學員」身份確認書
須知事項:
    1.「實習學員」身份確認書(下稱「確認書」)適用於屬《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所指的實習學員。「實習學員」指下列類別的學生:
    (a) 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某教育機構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經評審課程1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或
    (b) 居於香港,並在一段期間內,進行在與某機構正向該學生提供的任何非本地教育課程2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機構安排或認可的工作,
    而該工作就頒授該課程所達致的學術資格而言,屬頒授要求中的必修或選修部分。
    2.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實習學員,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備存教育機構發出的文件或其副本,以顯示有關工作期是在與該教育機構正向該實習學員提供的課程(該課程屬《最低工資條例》第2條中「實習學員」的定義所涵蓋的類別)有關連的情況下,由該教育機構安排或認可。本確認書樣本供教育機構參考,以確認實習學員的身份及所安排或認可的工作的資料。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的執法人員會前往不同的工作地點視察,以確保僱主遵行由勞工處負責執行的法例。如有需要,僱用實習學員的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要求,出示僱員的資料及紀錄,包括確認書(如適用),以供查閱。若僱主提供給實習學員的工作涉嫌違反相關法例的要求,確認書所載的資料會被勞工處用作執法之用,勞工處亦可能將有關資料轉交其他政府部門及機關,作進一步調查。有關政府部門及機關或會就確認書內的實習學員資料, 向相關教育機構查詢。

以上信息來源: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mw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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