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有哪些(以案说法|企业性质名实不符,该如何认定?)

不同性质的企业或组织,其法律属性、投资人权利义务、税收、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各不相同。然而如何选择企业性质,一方面是创办者的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趋利避害的人性特点往往诱使人们作出短视选择。有的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及其他政府扶持政策、或者为了获得某些审批项目,在工商登记时往往作出名实不符的注册登记。那么,在实践中当对这些名实不符的企业性质发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让我们通过一个名为集体企业实质并非集体性质的案例来探讨一下。
案情简介
1998年,某村村民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商定,一起出资合办大米厂。口头约定张某为厂长、李某、王某分别负责技术、财务。受当时历史条件、国家政策的影响,大米厂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的出资人为某村委会和上述三个自然人,各出资8万,张某为法定代表人。2016年,大米厂的三个自然人投资人之间内部矛盾激化,李某与王某要求退出,并分割大米厂现有资产。该村委会以大米厂为集体企业、主张不予分割该厂现有资产。李某、王某两人遂以合伙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关于大米厂现有资产能否分割,关键在于该厂的企业性质定性问题。实际上,判定一个企业的所有权性质,最核心的问题是要看其资金来源,其次要看分配方式、管理方式、组织机构、盈亏和风险承担方式。如何认定该大米厂的性质,就得回答下面的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该大米厂是集体企业吗?
就本案而言,首先从大米厂出资来看,厂里相关材料上注明的原始股金和收款凭证相互印证了三个自然人出资的事实;虽然工商登记中显示村委会出资8万,但是该村委会既无该8万股金的出资凭证,亦无进出帐记录,这说明村委会未对大米厂投资。
其次,从大米厂分配来看,村委会从未参与过股东权益分配,也从未主张过对大米厂的分红。
再次,从大米厂管理来看,大米厂由三个自然人共同经营管理,村委会从未参加过厂里的生产经营管理。
最后,从组织机构来看,该厂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内事务均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决策,而是由三个自然人商量决定,该厂并无集体企业应有的组织机构。
该村委会对大米厂未出资、未参与管理与分红,大米厂亦从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来决策厂内事务,所以,该大米厂的性质不应认定为集体企业。
第二个问题是:既然不是集体企业,那大米厂究竟是什么性质呢?
先探讨是不是合伙企业?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定义以及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合伙人之间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第二、合伙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且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第三、合伙企业有独立诉讼地位;第四、合伙企业未经清算,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
本案中,大米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亦未对外公示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三个合伙人从未有过书面合伙协议,因此,该厂不是合伙企业。
再探讨是不是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主要特点是:个人合伙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可以口头协议,不需要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个人合伙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个人合伙的财产可以随时分割。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大米厂的三个自然人投资人之间仅仅是三个自然人口头商定合伙办厂,口头约定了各自的分工,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该厂从未对外公示为合伙企业;三个自然人负责管理厂内事务,并获取红利,该大米厂应认定为个人合伙。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9条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即企业性质名实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案中,该村委会对大米厂未出资、未参与管理与分红,该大米厂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内事务进行决议。大米厂为三个自然人口头协议成立,共同经营、管理。该厂虽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其“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合伙”。既然认定该大米厂为个人合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可以不经清算分割合伙财产。在本案中,李某、王某当然可以主张不经清算而分割大米厂的现有资产。
结 语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时常可见名为集体企业而实质非集体的企业,它们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定这类名义上的集体企业的企业性质,是正确处理经济纠纷、维护企业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之所在。因此,通过此案探讨对名为集体企业而实质非集体的企业定性问题无疑具有较大意义。
供稿:矿产能源团队
编辑:李 星
校稿:陈 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