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四个条件(执行异议一般不会成功)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规定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若干规定第25条要求有异议可发回重审

执行异议一般会胜诉吗?

对案件执行异议一般会胜诉。执行异议有多少胜率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主要看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足的一般会胜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程序来主张权利

  • 确认某某权利归申请人。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 RT
  •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是否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理案件?

  • 由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标的物,并依据生效判决进行拍卖时,案外人以另案形成的仲裁裁决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申请人执行。申请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判决中止申请人执行。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再审,法院以仲裁裁决已生效驳回再审申请。申请人申请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市检察院审查,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检察院不能对仲裁裁决审查为理由终结审查,不支持抗诉。法院以上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及检察院的终结抗诉审查等法律文书均以仲裁裁决为依据。事实是:这份仲裁裁决是在标的物被查封之后、执行程序中进行中形成的,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查封后形成的法律文书提出阻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裁判、审查文书都违反这一规定。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还是违法的?能告诉我还应当怎样维护合法权利?
  •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法院提出。二、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款是否适用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审理案件?

  • 由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标的物,并依据生效判决进行拍卖时,案外人以另案形成的仲裁裁决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申请人执行。申请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判决中止申请人执行。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再审,法院以仲裁裁决已生效驳回再审申请。申请人申请检察院提请抗诉,经市检察院审查,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检察院不能对仲裁裁决审查为理由终结审查,不支持抗诉。法院以上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及检察院的终结抗诉审查等法律文书均以仲裁裁决为依据。事实是:这份仲裁裁决是在标的物被查封之后、执行程序中进行中形成的,最高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26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查封后形成的法律文书提出阻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裁判、审查文书都违反这一规定。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还是违法的?能告诉我还应当怎样维护合法权利?
  •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法院提出。二、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