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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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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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些事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由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广告服务的缴纳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广告服务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娱乐服务的缴纳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应缴费额的计算
(一)计费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计费销售额为计费依据。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以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费销售额。
(二)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是3%。
(三)应缴费额计算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四)扣缴费额的计算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三、优惠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注:河北省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局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时间与扣缴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执行。
(四)其他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五、会计核算
企业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贷记“银行存款”。
六、案例分析
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年9月份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含税收入30万元,支付给广告发布者12万元,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87
(2)计提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税金及附加 0.9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0.9
(3)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0.9
贷:银行存款 0.9
注:如果业务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则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零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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