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内容(什么是巴塞尔协议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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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

巴塞尔协议一直都秉承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也正因为如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显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

巴塞尔协议II经过近十年的修订和磨合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但正是在这一年,爆发了次贷危机,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真正考验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显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存在顺周期效应、对非正态分布复杂风险缺乏有效测量和监管,风险度量模型有内在局限性以及支持性数据可得性存在困难等固有问题,但我们不能将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次贷危机爆发统统归结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实,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也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经过修订,巴塞尔协议已显得更加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明显提高,如为增强银行非预期损失的抵御能力,要求银行增提缓冲资本,并严格监管资本抵扣项目,提高资本规模和质量;为防范出现类似贝尔斯登的流动性危机,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为防范“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资本需求。

如上所述,自巴塞尔委员会2007年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监管规则后,2010年9月12日,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III时代。

巴塞尔协议III整体框架

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在巴塞尔协议II中总括其三大支柱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二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内在的信息。巴塞尔协议III中在巴塞尔协议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基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协议III的三大支柱根据汇总其他相关资料,可以概括为如下图所示:

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资本留存资本,提升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对大型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二)严格资本扣除限制

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三)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四)引入杠杆率

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五)加强流动性管理

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巴塞尔协议III对投资银行的影响

与零售银行和公司银行相比, 投资银行业务受到的影响最大, 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新的市场风险和证券化规则;引入LCR带来的证券流动性的变化;对OTC衍生品业务的重大修订。这里以OTC 衍生品、现金交易和证券化为例加以分析:

(1) OTC衍生品

这些交易将以两种形式受到影响。首先,根据欧盟资本要求指引III( European Union’s Capital RequirementsDirective III, CRDIII), 压力情形下的 VaR、 增加的风险费用(Incremental Risk Charge, IRC)和综合风险计量(Comprehensive Risk Measure,CRM)都将迫使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以应对风险。其次,CRDIV新引入的信用价值调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 CVA)也将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来应对交易对手信用变化的风险。预计CVA将增加3%的加权风险资产,它与增加的流动性成本和减少的流动性收益合在一起,将把银行未对冲和未担保资产市场价值的成本提高约 85 个基点。

(2)现金类资产交易

由于较高的持有成本,特别是要与较低信用级别资产相匹配的融资,现金类资产交易的盈利能力被降低了。这类成本预计上升 20~40 个基点。如果假定现金类资产的年周转率为 4~50 倍, 则增加的成本将导致价差上升 1~10个基点。由于这些成本很难熨平,结果是部分做市(Market-making) 将消失, 市场深度与流动性降低, 从而进一步推高买卖价差。

(3) 证券化

CRDII 要求银行出售证券产品时必须亲自参与(Skin in the Game), 即银行至少应购买 5%的该证券化产品。一旦该产品发生损失, 银行必须选择以第一损失或垂直切分的方式承担损失。如果采用第一损失方式, 银行的资本需求将上升500%;如果采用垂直切分方式, 银行的资本需求将上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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