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什么?(公司清算后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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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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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债务怎么办?
公司清算后,对于债务的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清理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便准确了解公司的财产状况。
2.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 支付清算费用:公司财产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公告费等。
4. 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公司需要分别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5. 缴纳所欠税款:公司需要缴纳所欠税款。
6. 清偿公司债务:在完成以上步骤后,公司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a.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c. 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d.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税收债务。
7. 分配剩余财产:在公司债务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将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 结束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债务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计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者除外。债务企业的担保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形
1、侵害股东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缴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增资是其法定权利,公司决议侵犯股东增资认缴权的无效。
2、侵害股东分红权:除有约定外,公司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决议不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侵害股东利益的,该决议无效。
3、违法解除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只应适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可通过诉讼追缴,一般不得解除股东资格。
4、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对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变更的,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决议应无效。
5、侵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未参加债权人会议有什么影响
未参加债权人会议会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组织召开。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设立几个债权主席
一、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哪些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59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