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古代的制度文化(中国古代制度设计中哪个制度最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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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制度设计中哪个制度最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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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面:文官制度,对于古代帝王专制起到节制作用

经济方面:土地制度、财政制度,巩固古代大一统的局面

行政方面:郡县制度、行省制度,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军事方面:征兵制度,享有终身和世代免役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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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监察制度起源较早,其萌芽时期可以追 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而正式形成则是在秦汉时 期,又经唐宋时期走向成熟,直至明清时期逐步发展 完善,最终形成较为严密的监察体系。

监察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互 相争霸,战争频发,政治形势千变万化,为了确保本 国政权的稳定,各国国君不得不加强对监察的重视。 此时,在君主身边出现了兼司监察的官员——御史。 御史一词据考证,最早可从商代的甲骨文觅得其踪 迹。史记中也有记载,如《滑稽列传》中载淳于髡对齐 威王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 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可见御史已经 具有纠察官员的职能。虽然各国监察官员名称不尽 相同,但其职能则趋向同一。秦的执法,楚的左史,韩 的司空,赵的内史、博文师,燕的御书,齐的执法等均 为变法后监察官,职司监察。御史作为各诸侯国 国君纠察各级官吏的代表,其地位变得更为重要,逐 渐成为专管监察工作的官员。在这一时期,监察制度 已经初具雏形。

监察制度的建立。秦国经过商鞅变法,逐渐强 盛起来,先后灭掉了韩、魏、楚、燕、赵、齐六国,完成 国家的统一,建立起封建专制的秦王朝。为了强化对 各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督制约,秦国在中央设立御 史府,最高监察官称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并“掌副丞 相”,辅佐丞相处理政务。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府的 副长官,除了监察本职,还掌管图籍秘书等职务。在 地方则设置监郡御史,下设有僚属,从政治、经济、军 事等方面对各郡进行监督,同时向上级长官推荐人 才。由此可见,御史大夫府拥有十分广泛的权力和职 责,它的监察对象包括除皇帝之外的几乎所有政府 机构官员。

汉承袭秦制,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同时任御史大 夫府长官,率领御史府的属员监察百官。汉武帝执政 后,决定在中央建立御史府、司隶校尉、丞相司直三 个并立的监察机构,以强化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 监察。又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成十三州部。每 部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州的监察工作。至此,汉朝独 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正式建立。汉朝后 期,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加强,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 被御史中丞所取代。到了成帝时期,御史大夫更名为 大司空。东汉光武帝时,改大司空为司空,司空进一 步脱离了御史系统。御史中丞正式成为御史府的最 高长官,独立行使监察职权。此外,汉代还颁行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性监察法规——《御史巡察诸 郡九条》(简称《监御史九条》),其监察范围包括司法 监察、财政监察、行政监察、人事监察等四大方面。汉 武帝在此基础上,通过修改完善,颁布了历史上著名 的《刺史察举六条》,由刺史肩负起地方监察的责任。由此,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监察制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 史上社会动荡加剧、王朝更替频繁的时期。社会的剧 烈动荡带来了国家政权组织的不稳定,也促使监察 制度发生变化。在此时期的行政监察组织,概括起 来,仍然可以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行政组织外部两 大系统。行政组织内部,主要是尚书、刺史对中央行 政组织与地方政府的监察;行政组织外部主要是御 史台、司隶校尉、中书省。其中,御史台出现一个 突出变化,就是成为直属皇帝的专门监察机关,主要 负责监察中央行政官员,其地位不断提高。此外,伴 随御史组织的增强,以及典签制度的设立,表明监察 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

隋朝设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构,为了提高御史 台的地位,重新设置了御史大夫专掌监察,并提高官 品至正四品。同时,扩大监察机构的规模,恢复对地 方的巡察制度等。虽然隋朝在中国历史上的存在时 间不长,却为唐朝监察制度的改革开了先河。为了更 好地发挥御史台及监察官的作用,唐代在御史台中 设立了台院、殿院、察院,加强了御史台内部的建设, 使监察官对政府官吏的纠弹职责更加分明。此 外,唐朝还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以及单 项性的监察法规《六察》、《风俗廉察四十八条》等,使 得我国封建监察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了。

监察制度的完善。伴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对 中央与地方官吏的监察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宋代御 史承袭隋唐,中央御史台与谏院并设,职能逐步趋于 合一。地方上设立监州,他们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 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在江 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机构设置与中央御史台 大体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 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 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 方官吏郞。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而 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监察机构方面,主要是废除 了唐宋以来的台院制,建立了都察院,废除了原属门 下省的谏官系统,设置六科给事中。都察院的第一类 官吏为都御史、副都御使和佥都御史。另一类官吏为 监察御史,其主要监督对象是中央的中下级官吏和 地方官吏。至此,“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 俱称风宪衙门”,都察院组织基本完善。都御史是最 高监察官,职重监察内阁,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监 察御史分道监察,职重地方,并与六科给事中职监六 部官员。这样,从内阁到六部,从中央到地方相配合, 形成了一个组织严密、队伍庞大的监察网络,成为一 代定制。

清朝夺取全国政权以后,更加重视监察机构的 设置。为了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清政府进一步仿照 汉族地区的监察体制,对都察院进行改组:改承政为 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另设右都御史、右副 都御史若干名;改理事官为监察御史。在立法方 面,清代则在明代监察立法的基础上把各单行的监 察法规汇总为《钦定台规》,其内容涵括“训典”、“宪 纲”、“六科”、“十五道”、“五城御史”、“稽察”、“巡 察”、“通例”八大类,它全面规定了清代监察组织的 性质、地位、权限、责任以及对监察组织本身的管理, 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标志着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顶峰。

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源远流长,经历了两千多年 漫长的历史进程,而且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成为中 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它的建立是以加 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为目的,但作为保障国家 机器正常运行的工具,对于维护当时的国家统一和 政治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古代监察制度在发 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如重视监察官的选拔和任用, 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监督权,重视监察法律的建设 等,应该成为当代中国监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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