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是什么意思(稽查的拼音)

  稽查是什么意思

稽查释义:
1.检查(走私、偷税、违禁等活动)。2.担任这种检查工作的人。
稽查
拼音: [jī chá]

  【致同税务】税务稽查相关最新规定概览

随着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进,金税四期也即将上线,届时不仅是税务部门的数据信息,其他各部门、银行等数据信息也会进一步共享,这无疑也使得税务监管更加严密,税务稽查执法的准确性更高。
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做出的进一步修订,将其法律层级从规范性文件提升到了部门规章级别,从而进一步加大对稽查执法的规范力度,提高稽查法治化水平。另外,与原规程相比,该规定本着与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原则,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同时旨在切实解决稽查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规定》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规定》分六章(总则、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附则)共六十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解读,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完善处理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工作机制。具体为:
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原《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变化说明
? 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部署;
? 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注重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变化说明
增加对行政相对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进一步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新增)?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变化说明
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进一步促进税务稽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新增部分内容)?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变化说明
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保障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变化说明
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变化说明
? 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 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程序规定,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变化说明
落实行程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保障疑难、复杂案件查处,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十一条(新增)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变化说明
增加暂缓或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税务稽查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动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第五十二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催告文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实施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实施强制执行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化说明
落实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五十八条(新增)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一)决定性文书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二)决定性文书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

变化说明
健全税务稽查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工作流程。
《规定》及其相关文件中也明确了以下常见的稽查执法中的问题:
1. 税务局如何选择待查对象?
根据《规定》,稽查局应当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全面收集整理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案源管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待查对象确定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实施立案检查。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稽查局可以在立案前进行检查。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并且,根据新增条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2. 税务稽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规定》,检查前,稽查局会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检查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3. 税务稽查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4.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撤回吗?
根据《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5. 无力缴纳罚款怎么办?
根据《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向稽查局提出申请,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6. 哪些行业和违法行为是稽查重点?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表示应聚焦重点领域,即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如煤炭、钢材、电解铜、黄金)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