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包括哪些(国税总局回复:不包括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包括哪些

近期国税总局的一份公告(2017年第16号),让本已神经质的财务人员更加紧张: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上要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解读迅速展开。这一规定,是“以票控税”方式下在金税系统中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措施,给企业带来的一个革命性习惯的改变就是:经办人员在取得发票的时候,不仅要知道自己企业的全称,还必须知道“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家因此想了各种办法,比如将信息编成微信短信发给每个员工,或者印在名片上,或者刻在手心脚底板上(可用于识别对方身份——号码对上了就是同志)。社会组织中的“有识之士”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峻性:本来财务管理就比较薄弱,开个发票都五花八门的,这还要加上识别号,难度将会更大了。笔者也在担心之余,仔细阅读了公告内容,发现第一条对“企业”的界定表述为:“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社会组织是否属于所称“企业”,没有明确的界定!那我们社会组织是填呢,还是填呢,还是填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郑重地给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两封函:一封给局长信箱,一封给12366。第二天收到局长信箱回复:“您所提交这个问题,属于纳税咨询室管辖范围,现已转交处理”;第三天收到12366回复如下图:“您好,不包括社会组织。”多么亲切的9个字!原来真的不包括!国税总局跟我理解的一样呢!?也就是说:2017年7月1日以后,社会组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暂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过,虽然总局答复“不包括社会组织”,但考虑到这是加强税控的一种措施,我们只能说,就目前财务管理亟待加强的社会组织而言,只是暂时给了我们一些缓冲的时间。当社会组织涉税、涉票事项越来越多的时候,财务管理越来越完善的时候,想必纳入到该范围也是迟早的事情。因此,如果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不如从严要求自己,能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尽量填,毕竟填了没有什么坏处!当然,这一点明确之后,并非表示该公告就与社会组织无关了,请更加认真仔细地阅读下面的内容:温馨提示:1、如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或产品的对方是企业,那么社会组织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一定记得要填写对方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该公告第二条“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再次强调“票实”要相符。若汇总开具需要附清单(诸如“办公用品”、“物资”、“工具”、“耗材”等),清单也是从金税开票系统中开出的,而非销售方自制的清单。最近金税开票系统升级后,添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开票系统中需严格按照登记证上的业务范围,选择相应的分类代码,不能开出业务范围之外的商品和服务内容。鉴于在专业上的强迫症症状,担心12366客服万一在答复中多打了一个“不”字怎么办?于是又从其他渠道进行了求证,附图如下:民间同行“中国财税浪子”对此的理解:“北京恩友”伙伴在国税总局网站再次咨询得到的答复:?附公告原文:专注于非营利组织财务支持与服务Tel:028-81709065???QQ财务交流群:256352187更多精彩阅读:【益舟课堂】专家费缴税知多少?【益舟课堂】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益舟课堂】肿么办?专家费签领单等同于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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