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执行实务 |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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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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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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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吕美玉
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擅长领域:公司民商事诉讼
实践中,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或担保财产,以保护资产回收。为进一步提高收回资金的效率,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本文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及依据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全流程详解。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强制执行公证适用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具体来说,强制执行公证适用的债权文书除包括借款合同外,还包括①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②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③借据;④还款(物)协议;⑤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⑥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基本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在申请合同公证时,应当共同向公证机关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需公证的合同(提供合同原本核查,是否留存依据各地公证机关实际情况不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审查当事人及公证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前述可强制执行适用债权文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二、审查公证机关在受理后,应当根据民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工作,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各方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公正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
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基本流程
一、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证书需提交资料合同相对方到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债权人欲申请强制执行,需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准备以下资料:
序号 | 需提交资料 | 摘要 |
原公证文书 | 公证合同及公证书 |
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书 | 注明:①原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事实情况;②合同现履行、相对方违约情况及债权人催收、宣布提前到期或要求清偿的情况;③列明被执行人、债权金额及计算方法等。(建议后附相关债权交易资金明细) |
债权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授权材料 |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另外出具委托手续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凭证 | 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 |
担保凭证 | 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凭证或交付凭证。 |
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凭证 | 债权人催收或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函件、送达凭证或送达公证书、债务人还款凭证等。 |
债务人的联系方式 | 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二、审查及询问债务人公证机关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应依法审查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事实、催收债务的情况,以及债务人、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审查过程中,公证机关可采取邮件、电话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询问债务人对出具执行证书的异议和意见。如未能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债务人未有效回复,或提出异议而没有证据证明的,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
三、出具执行证书如前述事项审查无误后,公证机关将根据前述资料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将记载截至出具之日已形成的债权金额及嗣后债权金额的计算公式、列明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等。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本流程
一、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资料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序号 | 需提交资料 | 摘要 |
原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 | 公证合同及公证书、执行证书 |
申请书 | 注明:①合同现履行、相对方违约情况及债权人催收、宣布提前到期或要求清偿的情况;②原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事实情况;③列明被执行人、债权金额及计算方法等。(建议后附相关债权交易资金明细) |
债权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授权材料 |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另外出具委托手续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其他建议携带的材料 | ①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凭证,及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支出凭据;②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③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或担保凭证等。 |
二、法院审查及受理收到执行申请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如存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实施中,应当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三、被执行人可提出强制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如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如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异议的情形: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债务人可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
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
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可提起诉讼的情形 |
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
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注: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或债务人提起诉讼期间,均不停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四、查封及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根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根据查控系统及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开展查封、冻结及财产的处置工作。
综上,强制执行公证实际上是在诉讼程序外,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合同(如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前自愿设置的便捷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放弃了相应的诉权,由公证机关进行事实认定,出具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执行效力的文书,可为当事人省去债务纠纷诉累,提高收回资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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