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

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2016-10-07桃李堂主人桃李堂
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出自西汉陆贾所著《新语》。
陆贾,西汉开国功臣之一,《史记》记载他“以客从高祖定天下,名为有口辩士,居左右,常使诸侯。”陆贾曾成功说服南越王赵陀归附汉朝,向刘邦称臣,为西汉开国时统一中国疆域立下汗马功劳。
南越全盛时疆域包括今天广东、广西的大部分地区,福建的一小部分地区,海南、香港、澳门和越南北部、中部的大部分地区。陆贾兵不血刃完成任务,是汉初最出名的辩士之一。
陆贾见到赵陀的时候,赵陀开始很傲慢,问陆贾自己与萧何、曹参、韩信相比如何。陆贾先捧他一下,回答说是赵陀更加高明,赵陀很高兴,于是忘乎所以,进一步问陆贾自己与刘邦谁更高明。
陆贾立即把刘邦的功业与赵陀相比较:“皇帝(指刘邦)起丰沛,讨暴秦,诛彊(强)楚,为天下兴利除害,继五帝三王之业,统理中国。中国之人以亿计,地方万里,居天下之膏腴,人众车轝,万物殷富,政由一家,自天地剖泮未始有也。今王众不过数十万,皆蛮夷,崎岖山海间,譬若汉一郡,王何乃比於汉!
赵陀一听,一边大笑(估计为了掩饰尴尬),一边继续打嘴炮,说:如果他自己起于中原而不是南荒边地,怎么会不如汉朝。打完嘴炮,高兴地留陆贾住了几个月。后面才说了实话,说如果不是你来,真是没一个人能说上话,陆贾来了,我每天都能听你说我从来没有听过的事情。之后送千金给陆贾壮行,向刘邦称臣,陆贾代表刘邦拜赵陀为南越王。
不过陆贾的功绩远不止此,他最重要的贡献是为儒学在汉初的复兴立下大功,并且为儒学在汉代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上承孟子、荀子,下启贾谊、董仲舒,他的思想是由先秦儒学发展到董仲舒的今文经学的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
汉得天下后,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引《诗经》、《尚书》等儒家典籍,刘邦讨厌儒生,因而骂道:“我马上打得天下,要诗书何用!”陆贾反驳说:“马上得到天下,岂能在马上治理!” 随后陆贾援引历史,以商周和秦朝的兴亡为例,向刘邦说明行仁义的重要性。
刘邦听后面有惭色,便命陆贾著书论述秦亡汉兴、天下得失的道理,以资借鉴。陆贾遂著文十二篇,每奏一篇,刘邦都极力称赞,称其书为《新语》。
当然,刘邦和陆贾都不用腐儒,直到汉宣帝去世后,太子即位为汉元帝,才终于错误地理解了先贤的本意,开始一味任用纯儒之人,埋下了西汉灭亡的伏笔。(笔者注:汉宣帝在历史上极为重要,正考虑以后围绕他的时代写几篇小文。)
陆贾在《新语》中提出的“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事实上较好地划清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相关的机构,必须以“诛恶”为目的,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惩罚,不能在需要出现的时候反而缺位。
今天在搜狐网有一条新闻(http://news.sohu.com/20161007/n469646531.shtml),标题是“媒体谈女大学生入“裸贷”陷阱:为了钱不值得可怜”,阅后真令人齿冷心寒。
盖该文为“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作者据说是一名北大学生。文章把本来应该放在道德席上受到批评和规劝的女大学生们,拔高到“诛恶”的法律被告席上,对本来应该作为“首恶”被法律所严惩的放高利贷者,却轻轻放过。真不知道该同学书都读到哪里去了。
正如前面所言,几千年前的古人先贤早就阐明这个道理:”夫法令者,所以诛恶“,真想叩问一下有关部门,为何不能主动作为,铁拳出击,依法严惩那些放高利贷、威胁学生人身和名誉安定的恶人?
还想叩问一下相关作者和媒体,你们是为了另立新论哗众取宠呢?还是收了钱为高利贷黑手洗地呢?
其实早在”裸贷“等新闻出来之后,笔者马上就想到有些文人的这种嘴脸,但还抱有一丝善意的期待,希望他们下限没这么低。但事实证明,又一次低估了他们的节操下限。
高利贷的危害,个人认为已经直逼毒品。尤其是在中小城市,其恶劣影响尤其大,目前看来已经在向校园渗透,利用大学生离开父母、初入社会的无知和轻率,诱惑他们下水,未来很可能成为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
原因很简单,这些还不起(基本上不可能还得起,正如毒品,一旦沾上,罕有能够脱离者)高利贷的年青人会怎么办?
无非3条路:1是向父母求助,拖累整个家庭下水,特别是那些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太好的学生——如果家庭条件好,他们根本无需借高利贷。
2是男入黑社会,成为高利贷黑社会的外围小弟、打手、背锅人等等;
3是女入娼妓之门,成为高利贷黑社会外围女和赚钱工具。
不论上述哪一条路,都会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我们的下一代年青人!
以笔者为例,在老家城市中,为了高利贷家破人亡者,熟知的家庭里面已经不乏其人,有时候一家人为此到处流浪躲避,分崩离析,真如回到万恶的旧社会。
笔者愿大声呼吁,如果不想让老人家所预警的“人民吃二遍苦、受二遍罪”成为现实,在法律层面应该立即行动起来,要针对新出现的高利贷违法犯罪情况,制订新的法律条文,针对高利贷常用的将高额利息直接写入借款本金等各类规避手段,提出新的法律手段。
在此再重复一下先贤的话:“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笔者再加上一句:“司法令而不作为者,应以纵恶同处。”